(2016)吉0381刑初578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6)吉0381刑初57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現住公主嶺市。曾因毆打他人,先后于1994年和1997年兩次被勞動教養;又因犯強奸,于2001年3月12日被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薛躍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2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公主嶺市黑林子某某賓館自己所訂的205房間內,先后三次容留于某、周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全部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2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公主嶺市黑林子某某自己賓館所訂的205房間內,先后三次容留于某、周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證人于某、周某某、王某某證言,鑒定意見,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樣毒品檢測試驗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吸壺照片,吸毒成癮認定書,常住人口查詢,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張曉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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