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47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10)
(2016)吉0381刑初54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甲,男,現住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25日對被告人鄭某甲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萌萌、書記員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鄭某甲隱瞞其父親鄭某乙已死亡的事實,持續騙領國家養老金共計人民幣1.16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涉案金額已返還。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鄭某甲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甲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詐騙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鄭某甲隱瞞其父親鄭某乙已死亡的事實,持續騙領國家養老金共計人民幣1.16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涉案金額已返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鄭某甲供述,證人齊某、曲某某證言,參保證明,養老金發放明細,常住人口查詢,涉案人員到案經過,收據,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甲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鄭某甲系投案自首,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贓款已返還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2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張曉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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