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28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3)
(2016)吉0381刑初52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15日對被告人張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薛躍順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實際養豬2800頭,為享受惠民政策虛報飼養生豬數量,與某某保險公司簽訂5000頭育肥豬保險,2015月11月騙取政府發放的“防災減損費”792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涉案金額均已返還。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3、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收據;4、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防災減損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實際養豬2800頭,為享受惠民政策虛報飼養生豬數量,與某某保險公司簽訂5000頭育肥豬保險,2015月11月騙取政府發放的“防災減損費”792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涉案金額均已返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證人馬某某的證言,到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防災減損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返還贓款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自首)、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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