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67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0381刑初46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現住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31日對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審。
被告人于某某,男,現住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31日對被告人于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為享受惠民政策,以虛報飼養育肥豬頭數的方法,于2015年1月6日在華安農業保險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投保育肥豬養殖保險,于2015年11月13日騙取防災減損費人民幣468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涉案金額均已返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現場勘驗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保險憑證,銀行卡交易查詢,相關法律規定,罰沒款專用票據,常住人口查詢,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防災減損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均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贓款已返還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68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68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武淑范
人民陪審員 魏金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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