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16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0381刑初51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現(xiàn)住公主嶺市。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15年11月10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8日對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17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公主嶺市公安局門前無理滋事,擾亂機關單位秩序,并將執(zhí)行公務的民警王某某左手打傷。經鑒定:王某某左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陳述,證人馮旭等人證言,鑒定意見,常住人口查詢,歸案情況,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郭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劣跡,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魏金鳳
人民陪審員 武淑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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