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59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0381刑初45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現住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3月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31日對被告人張某甲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樂、書記員郭和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公主嶺市毛城子鎮梁山村村民張某甲,在其爺爺復員軍人張某乙2014年12月12日去世后,未向民政部門申報,持續冒領張某乙的定量生活補助金人民幣7800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涉案金額已返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韓艷會、蘇洪忱證言,交易明細表,情況說明,民政部門文件,收款收據,常住人口查詢,取款憑證,涉案人員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冒領復員軍人定量生活補助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甲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贓款已返還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6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魏金鳳
人民陪審員 馬曉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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