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06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381刑初50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6日對被告人賈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第3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石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公主嶺市朝陽坡鎮某某村某組農民賈某某為享受政府補貼,與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訂立育肥豬養殖保險合同,虛報生豬飼養數量達2000頭(實際上300頭左右),實際投保保險費為4.8元*2000=9600元,共騙得政府補貼3.6元*2000=7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保險憑證,協助辦理養殖業保險業務合同,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惠農財政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賈某某系自首,所得贓款已全部返還等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某犯詐騙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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