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02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381刑初50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6日對被告人韓某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6日對被告人張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第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韓某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虛報育肥豬飼養數量為2000頭,與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訂立育肥豬養殖保險合同,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韓某在保險期間內未養殖育肥豬的事實,仍提供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供韓某以自己名義投保,被告人韓某于2015年11月騙取政府發放的“育肥豬防疫費”人民幣7200元。案發后,被告人韓某、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韓某、張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祝某某、佟某某證言,到案經過,投保單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祝某某、佟某某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保險憑證,協助辦理養殖業保險業務合同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惠農財政補貼,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張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韓某當庭認罪、悔罪,所得贓款已全部返還等情節,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當庭認罪、悔罪,所得贓款已全部返還,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條(從犯)、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