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03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381刑初50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現住吉林省梨樹縣。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月2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7日對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戴靜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23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倪某某駕駛吉CES388號小型普通客車,行至公長線朝陽坡鎮清水村路口附近時,與前方同方向的于某某的自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1)死者額頂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口鼻腔、雙耳道出血,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2)根據尸體損傷的形態、特點,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的損傷。經公主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倪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某某無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倪某某被傳喚至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倪某甲、趙某等人的證言,常住人口數據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證書,駕駛證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倪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民事部分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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