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176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2)
(2016)吉0381刑初17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委托代理人張鵬舉,吉林杰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年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5年12月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2月29日對被告人年某某取保候審。
辯護人耿巖,吉林策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萌萌、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張鵬舉,被告人年某某及辯護人耿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年某某醉酒駕駛吉C7G330號小型面包車,行至公主嶺市懷德鎮東大橋北處時,與推手推車的行人王某相刮后,又與停在前方右側路邊劉某某的吉CZ9576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經公主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年某某駕駛時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43.38毫克/100毫升。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常住人口數據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等;2、證人劉某某、吳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年某某供述;4、司法鑒定檢驗報告。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年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年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年某某醉酒駕駛吉C7G330號小型面包車,行至公主嶺市懷德鎮東大橋北處時,與推手推車的行人王某相刮后,又與停在前方右側路邊劉某某的吉CZ9576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經公主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年某某駕駛時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43.38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年某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年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3、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年某某系被傳喚到案。
4、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證明被告人年某某的駕駛證及車牌信息。
5、交通事故勘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交通事故現場情況。
6、司法鑒定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年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3.38毫克/100毫升。
7、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年某某駕駛吉C7G330號小型客車與劉某某駕駛的吉CZ9576號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經雙方協商,年某某一次性賠償劉某某損失三千元錢,以后雙方互不追究。
8、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其丈夫王某被年某某的車撞了,沒啥事,也沒住院,但是因為這事雙方的人吵吵起來,其母親后去的,年某某車上的人把其母親打了,我們就報警了。
9、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在公主嶺市懷德鎮東大橋北處,其剛要靠邊停車,這時左側上來一輛面包車,一下子就把前面的手推車撞出去了,之后就撞到其車部左側。其下車后,看見推手推車的男子和面包車主正說話,聊賠償一事。
10、被害人王某的陳述,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在公主嶺市懷德鎮東大橋北處,其剛倒完垃圾,推車手推車往回走,這時,后面一輛面包車一下子就把手推車撞飛出去了,面包車的左側倒車鏡一下子撞到其身上就撞沒了,車就停在其身邊,其看到是一個戴眼鏡的男的開的車,就跟他說:“我沒咋的,你把我撞了,你得給我出個條,三天之內沒啥事,我就不找你了”,其當時一看到他們車上的人都喝酒了,都下來跟其吵吵。其就回家喊家里人,我們雙方因為這事都吵起來了,他們把我們打了,其母親后去的,也被打了,其就報警了。
11、被告人年某某的供述,證明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其喝完酒后駕駛吉7G330號面包車,行至公主嶺市懷德鎮東大橋北處時,看見有一個男子推著手推車過馬路,其就趕緊打方向一躲,撞到路邊停著的小轎車上了。
綜上,根據上述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年某某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年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對自己的賠償請求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王某關于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此款已繳納)。
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孫美玉
人民陪審員 劉 銳
人民陪審員 周錦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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