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375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3)
(2016)吉0381刑初37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25日對被告人黃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石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間,實際養豬1300頭,其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虛報飼養生豬數量,與某某保險公司簽訂3000頭育肥豬保險。2015年11月,被告人黃某某騙取補貼款人民幣6120元。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甲、趙某乙證言,現場勘查卷宗,保險憑證,相關文件,常住人口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惠農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某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24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馬曉莉
人民陪審員 魏金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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