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32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2)
(2016)吉0381刑初43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薛躍順、王禹家出庭主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凌晨1時許,在公主嶺市嶺東街某某醫院北側大墻外,被告人劉某甲伙同柳某某(在逃)盜竊中國聯合網絡通訊有限公司公主嶺市分公司通信電纜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柳某某逃走,劉某甲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230米電纜價值人民幣11040元。涉及用戶310戶,耽誤用戶通話、上網導致間接損失。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書證:現場勘查卷宗、電纜被盜證明、歸案經過、地市常駐人口查詢、扣押決定書、辨認筆錄、現場照片等;2、證人紀某甲、紀某乙等人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破壞用于社會公共事業的通信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凌晨1時許,在公主嶺市嶺東街某某醫院北側大墻外,被告人劉某甲伙同柳某某(在逃)盜竊中國聯合網絡通訊有限公司公主嶺市分公司通信電纜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柳某某逃走,劉某甲被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230米電纜價值人民幣11040元。涉及用戶310戶,耽誤用戶通話、上網導致間接損失。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相關法律文書。證明該案于2015年12月2日由公主嶺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送公主嶺市看守所羈押,于2015年12月11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的基本信息情況。
3、到案經過。證明2015年12月2日1時30分左右,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在某某醫院北大墻外將正在實施盜竊的劉某甲抓獲。
4、現場勘查筆錄。證明偵查機關對被盜現場的勘查情況。
5、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明在2015年12月1日下午4點多鐘,柳某某來自己家喝酒,在酒桌上說的幫他拉點貨,說白天拉不行,晚上拉順便給我整點油錢。2015年12月2日凌晨一點多,在公主嶺市長青村道邊的電線桿子上我們盜竊電纜。柳某某用腳蹬子爬上電線桿然后用壓力鉗子把桿上的電纜線剪斷后放入停在路邊的車上。開始在東側剪的電纜線,后來到西邊剪,在西邊還沒等剪斷時就看到有警察過來了,之后我們分開跑,我被警察抓到了,柳某某跑哪了就不知道了。
6、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自己是聯通公司的員工,在2015年12月2日早上8點多發現在嶺東街某某醫院北大墻外的東北角至西北角之間的電纜被人剪斷偷走了。沒剪斷之前電纜線能正常使用,被偷走的電纜線有450多米,電纜是黑色的塑料外皮,皮內是銅絲線,直徑長約5厘米,被盜的電纜線是2013年安裝的,總價值是一米43塊,一共450多米,共計近2萬元。電纜被掐斷以后造成了310多戶的居民通話中斷,中斷后我們收不到通信費用。
7、證人紀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2日1點鐘看見兩個人一個身材挺胖,一個身材較瘦在自己家外面偷電纜線,后來我就打電話報警,過一會警察來了,我看見兩個人從東往西跑了,兩個人大概偷了有100多米電纜。
8證人紀某丙的證言。證明2015年12月2日1點鐘看見兩個人一個身材挺胖,一個身材較瘦在自己家外面偷電纜線,后來我兒子就打電話報警,過一會警察來了,我看見兩個人從東往西跑了,兩個人大概偷了有100多米電纜。
9、辨認筆錄二份。證明辨認人紀某甲辨認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甲辨認出柳某某。
10、扣押清單及返還清單,證明2015年12月2日被盜的230米電纜線被公主嶺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015年12月5日領取人劉某乙領取了被扣押的230米被盜的電纜線。
11、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證明公主嶺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劉某甲等人盜竊的通信電纜線的價格為11040元人民幣。
12、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劉某甲無違法犯罪記錄前科。
13、損失明細。證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公主嶺支公司的損失情況。
14、電纜被盜證明。證明公主嶺市聯通公司對某某醫院北墻東北角到西北角的電纜被盜的損失進行的說明。
15、說明一份。聯通公司證明2015年12月2日凌晨1點在省某某醫院北大墻外通信電纜400對230米丟失,造成市區310用戶通信中斷15天之多,聯通公司確認此事件屬于網間嚴重障礙。
綜上,根據上述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劉某甲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破壞用于社會公共事業的通信設備,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到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戴允卓
人民陪審員 張曉飛
人民陪審員 周錦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任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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