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108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4-27)
(2016)吉0402刑初108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居住地遼源市。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執行逮捕;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在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辦理一張交通安全服務卡,卡號為:×××,后于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6日進行透支消費,2015年2月份向銀行辦理了分期還款,3月份還款一期后未再還款,后經銀行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截止2015年12月17日,該卡共欠本金47,027.5元。被告人楊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到遼源市公安局東吉分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系自首,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楊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辦理卡號為×××的信用卡,并于2015年1月4日至6日利用此卡進行透支。至2015年12月17日,透支本金47,027.50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不歸還。2016年1月28日,楊某某到遼源市公安局東吉分局投案。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4日,楊某某共向該卡存入55200.00元,透支本息均已結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申請信用卡資料,證明楊某某以個人身份,在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辦理信用卡。
2.報案材料,證實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報案稱楊某某自2015年1月4日起透支,至2015年12月17日共欠本金47027.50元,經多次催收,拒不還款。
3.信用卡交易明細,證明楊某某信用卡使用及透支情況。
4.中國工商銀行遼源分行催收記錄,證實對楊某某進行催收的事實。
5.遼源市公安局東吉分局情況說明,證實楊某某到該局投案自首,有悔過表現,且其母親在醫院住院需要照顧。
6.還款承諾書,證實楊某某姐姐楊淑鳳承諾償還透支款本息。
7.被告人楊某某供述,通過路邊小廣告電話聯系辦理的信用卡,2015年1月4日劃卡透支。2月份左右銀行催繳還款,就辦了18個月的分期,3月份還了二千多塊錢,之后就沒還過。銀行催繳了幾次,一直沒還過款。后來一直在外地,手機號換了也沒通知銀行。一共透支本金47,000元左右。前段時間聽說銀行報案了,就回來投案。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楊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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