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98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吉0402刑初98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楊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伙同王某乙、楊某某竄至本市龍山新城、三海尚城、我的家園、仙城小區等地盜竊作案23起、盜得汽車輪胎、汽油、電線等物品,被盜物品總價值約人民幣26000余元,其中楊某某參與盜竊作案15起,價值人民幣約160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間,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在遼源市區內主要選擇室外停放的車輛為作案目標,在夜晚盜竊車內現金、電瓶、導航儀、電子狗、音響、坐墊、輪胎、輪轂、汽油等物品。其中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實施盜竊23起,所盜物品總價值約2.6萬元,楊某某參與盜竊15起,所盜物品總價值約1.6萬元。2015年12月11日,王某乙、楊某某到遼源市公安局向陽分局投案自首。案發后,部分被盜財物被追回,王某甲退贓1萬元,王某乙退贓5千元,楊某某退贓5千元,以上財物均返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失主范茂祥陳述,2012年4月1日晚,在本市福鎮街頤和人家小區自家樓下停放的夏利汽車的前保險杠及牌照被盜。
2.失主趙寶輝陳述,2012年9月16日晚,在本市煤城新村自家樓下三輪車上水果及車內的汽油被盜。
3.失主孫慶波陳述,2012年11月14日晚,在本市龍山區三海尚城自家樓下汽車4個輪胎被盜。2013年3月8日晚,在自家樓下汽車被盜,車上1個備胎、1個音樂播放器、后視鏡丟失。
4.失主廉剛陳述,2012年12月11日晚,在本市煤城新村自家樓下汽車4個輪胎被盜。
5.失主邵春林陳述,2013年1月5日晚,在本市宇升花園小區自家樓下夏利車被盜,車內扶手箱、電瓶等物品丟失。
6.失主翟耐友陳述,2013年6月29日晚,在本市仙城小區自家樓下夏利車后備箱里的備胎和音箱被盜竊。
7.失主張廣芹陳述,2013年11月13晚,在本市仙城小區自家樓下夏利車被盜,車內導航儀丟失。
8.失主李洪艷陳述,2013年10月23日晚,在本市老制泵小區自家樓下,黑色奔騰轎車4個輪胎被盜。
9.失主趙鐵軍陳述,2013年12月10日晚,在本市仙城小區自家樓下,夏利車的兩個輪胎被盜。
10.失主白羽陳述,2014年1月29日晚,在本市橋北小區自家樓下,黑色尼桑車油箱被破壞,油被盜。
11.失主劉慶湖陳述,2014年3月19日晚,在本市我的家園小區夏利車被盜,丟失一個備胎。
12.失主顧春宇陳述,2014年12月3日晚,在本市雙橋電器北側胡同里夏利車被盜。丟失衣物、MP3及四個車胎。
13.失主管中友陳述,2014年12月10晚,在本市仙城小區捷達車的油箱被破壞,汽油被盜。
14.失主程立新陳述,2015年3月17日晚,在本市三海尚城自家樓下捷達車兩個輪胎輪轂被盜。
15.失主孫成陳述,2015年6月4日晚,在本市陽光新城自家樓下夏利車被盜,丟失了現金1500元,車坐墊,尾燈等物品。
16.失主王年慶陳述,2015年6月5日晚,在本市龍山新城自家樓下捷達車兩個輪胎輪轂被盜。
17.失主郭仁客陳述,2015年6月5日晚,在本市我的家園小區自家樓下夏利車內電子狗被盜。
18.失主王立民陳述,2015年11月7日晚,在本市龍山新城自家樓下捷達車被盜,丟失4個輪胎輪轂、衣物、20斤大米等。
19.失主董玉才陳述,2015年11月22日晚,在本市我的家園自家樓下夏利車被撬,丟失逆行器、音響等。
20.失主姜付俊陳述,2015年12月8日晚,在本市工農鄉大良村4組農業科學院的科研基地的電線被盜。
21.遼源市農業科學院丟失證明,證實其單位在龍山區大良村四組的科研基地大棚被盜,丟失電纜及空氣開關。
22.失主陳洪海陳述,2015年11月22日晚,在本市西安新苑自家樓下箱貨車被撬,丟失3捆衛生紙。
23.失主丁宏偉陳述,2015年11月24日晚,在本市我的家園自家樓下夏利車油箱被鉆4個眼,汽油被盜。
24.照片,證實部分被盜物品特征及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指認盜竊現場情況。
25.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扣押輪胎、電線、導航儀等物品及王某甲返還現金1萬元,王某乙返還現金5千元,楊某某返還現金5千元,以上物品及現金均發還給失主。
26.價格鑒定意見,證實三被告人所盜竊導航儀、輪胎等部分物品價值為7055元。
27.遼源市公安局向陽分局到案經過,證實王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被抓獲。王某乙、楊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
2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2年以來,和王某乙、楊某某有分有合在我的家園、龍山新城、三海尚城、紅城小區等地盜竊20起左右,盜得現金、電瓶、導航儀、電子狗、音響、坐墊、輪胎、輪轂、汽油等物品。
29.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3年起,和王某甲一起偷東西,有時候還有楊某某,都是在晚上到凌晨時間,在龍山新城、三海尚城、鐵路小區、我的家園、紅城小區等地偷的汽車車胎、輪轂、電瓶、導航儀、音箱、保險杠、汽油等物品。
30.被告人楊某某供述,2012年起,和王某甲、王某乙在我的家園、龍山新城、三海尚城、紅城小區等地盜竊,盜得現金、電瓶、導航儀、電子狗、音響、坐墊、輪胎、輪轂、汽油等物品。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楊某某犯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乙、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期限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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