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109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30)
(2016)吉0402刑初109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甲,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遼源市;現居住地:遼源市,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遼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決定取保候審;10月29日經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3月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甲于2011年5月25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公司申請卡號為×××信用卡一張,金某甲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大量透支,超過規定的透支期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130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甲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金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金某甲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公司申請卡號為×××信用卡一張,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大量透支,超過規定的透支期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13,000.00余元。案發后,金某甲家屬已償還銀行本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黃某某證言:金某甲曾在開發區城市管理局工作,建行工作人員來單位找金某甲還款時,金某甲已經不在我單位工作。
證人張某甲證言:2015年左右,銀行工作人員曾到“足行天下”找金某甲。
證人金某乙證言:銀行工作人員曾通過我,找我弟弟金某甲。
證人張某乙證言:金某甲在我行辦理信用卡后大量透支,經多次催收,拒不償還。
5、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明,金某甲自然情況;到案經過證明,2015年9月18日金某甲到公安機關自首;建設銀行信用卡辦理相關手續、交易記錄、催收記錄、報案材料證明,金某甲辦卡、透支、銀行催收經過;情況說明證明,銀行欠款已還清及案件相關情況。
6、視聽資料:被告人金某甲供述。
7、被告人金某甲供述:2011年5月25日,在建設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透支13,000.00余元,經銀行多次催收,沒錢償還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金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也沒有異議,有證人證言證實金某甲惡意透支的事實,并有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數額較大,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經查:2015年9月18日,金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冬梅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吳 潔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郭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