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72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28)
(2016)吉0402刑初72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吉林省東遼縣白泉鎮西橋委2組。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批準逮捕;12月5日經遼源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2月1日經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月4日經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辦理大美吉林信用卡(卡號×××),并對該卡進行透支使用。至2015年8月,透支本金人民幣27,916.72元,經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后,拒不歸還。案發后,透支款項歸還銀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劉某某證言:2014年4月,姜某某在我行辦理一張大美吉林信用卡,至2015年8月,透支27,916.72元,經多次催繳拒不歸還。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明,姜某某自然情況;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1月23日將姜某某抓獲;中國銀行信用卡辦理相關手續、交易記錄、催收記錄、報案材料證明,姜某某辦卡、透支、銀行催收經過;情況說明證明,銀行欠款本息已還清。
3、視聽資料: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14年4月,在中國銀行辦理一張大美吉林信用卡,至2015年8月,透支27,916.72元,經銀行多次催收無法償還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也沒有異議,有證人證言證實姜某某惡意透支的事實,并有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數額較大,經銀行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姜某某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冬梅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劉延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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