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83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28)
(2016)吉0402刑初83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遼源市龍山區農電家屬樓1單元502室。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取保候審,2月24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辦理尾號為3194的信用卡,后進行透支消費。至2013年11月29日透支本金14,727.47元,經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后,仍拒不歸還。案發后,所欠本息全部歸還銀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徐某某證言:2013年8月1日,田某某在我行辦理一張信用卡,至2013年11月29日透支本金14,727.47元,經多次催收拒不歸還。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明,田某某自然情況;抓獲經過證明,2016年1月14日將田某某抓獲;中國銀行信用卡辦理相關手續、交易記錄、催收記錄、報案材料證明,田某某辦卡、透支、銀行催收經過;情況說明證明,銀行欠款本息已還清及案件相關情況。
3、視聽資料: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3年8月1日,在中國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透支14,727.47元,經銀行多次催收,沒有償還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也沒有異議,有證人證言證實田某某惡意透支的事實,并有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數額較大,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田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冬梅
人民陪審員 蘇奎華
人民陪審員 王 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