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87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21)
(2016)吉0402刑初87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志海,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遼源市,住所地遼源市。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因犯介紹賣淫罪,于200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志海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志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志海于2012年2月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卡號為×××的信用卡,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超過規定的透支期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92,498.7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志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期限透支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且數額較大,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志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志海于2014年2月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超過規定的透支期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本金合計人民幣92,498.7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證實中國銀行遼源分行在信用卡清收工作中,發現羅志海從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惡意透支時間長達360天,經銀行工作人員電話、上門催收多次,拒不還款的事實。
2、中國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證實被告人羅志海于2014年2月15日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辦理信用卡的事實。
3、中國銀行遼源分行催收歷史記錄,照片,證實對羅志海催收的事實。
4、信用卡交易記錄、信用卡逾期明細記錄,證實被告人羅志海信用卡使用情況以及所欠銀行本金利息金額,其中應收本金92498.76元。
5、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羅志海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羅志海身份情況。
7、證人騰某某證言,證實其是中國銀行遼源分行工作人員,羅志海2014年2月15日申請辦理大美吉林信用卡,后惡意透支,透支時間長達360天。銀行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15日開始進行10余次催繳,羅志海均未還款,單位到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
8、被告人羅志海供述,證實其在2014年2月15日向中國銀行申請信用卡,并于2014年3月份申請成功。2014年3月17日刷卡套現7萬元,知道還不上,給客服打電話作36個月分期還款,2014年8月4日刷卡套現27950元。分期還款至2014年9月份,此后沒有繼續償還欠款。2014年10月份開始,就有銀行工作人員向其催款十余次,至案發無還款能力。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羅志海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志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志海犯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志海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班曉偉
人民陪審員 吳 潔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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