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75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11)
(2016)吉0402刑初75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憲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于2015年3月6日21時40分許,在本市新華匯演藝廣場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廝打在一起,在廝打中三被告人用拳腳將被害人王某某打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主動到南康分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6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廝打在一起,三被告人用拳腳將被害人王某某打傷。經鑒定,王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2015年9月11日,經雙方協商,由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一次性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120,000.00元,王某某不再追究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責任。2015年11月19日,于某某到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陳述,2015年3月6日21時45分許,和朋友在新華匯玩,不知為何過來幾個保安拽他朋友,他去攔著,保安把他拽倒并用拳腳打他。
2.證人李某某、肖某某證言,2015年3月6日晚,與王某某還有一位金姓朋友去新華匯玩,接電話回來看到王某某滿臉是血躺在地上。后查看錄像看到金姓朋友向舞臺演員扔啤酒瓶并與保安發生了拉拽,還有幾個保安用拳腳打王某某。
3.證人楊某某證言,系新華匯演藝廣場經理,2015年3月6日晚,一穿紅衣服的男子向演員扔啤酒瓶,他遂帶著保安趙某某、謝某某讓紅衣男子和被打男子出來,姚某某將紅衣男子拽了出去,趙某某、謝某某、于某某與被打男子拉拽中發生沖突,三人用拳頭打了這名男子。
4.證人姚某某證言,系新華匯演藝廣場大廳經理,2015年3月6日晚有人向舞臺扔啤酒瓶,楊發光和保安趙某某、謝某某已經在那里了,就過去將扔啤酒瓶的男子拉了出去。
5.證人岳某某證言,系新華匯演藝廣場老板,證實打仗之后未能與王某某達成和解,后謝某某、趙某某、于某某陸續辭職。
6.鑒定文書、診斷書,證實王某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7.和解協議、收條,證實王某某與趙某某、謝某某、于某某達成和解,三人共計賠償120,000.00元。
8.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11月19日9時許,于某某主動到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投案自首。
9.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5年3月6日21時30分許,對方男子用酒瓶砸走鋼絲演員的腿,還不聽勸說,經理姚某某將男子拽了出去。另一男子動手打人,他和趙某某、謝某某用拳腳把那男子打倒了。
10.被告人趙某某供述,2015年3月6日晚,有人扔酒瓶砸演員,隨后看到姚某某、楊某某勸說對方兩名男子,姚某某往外拽其中一名男子,就與謝某某拽另一名男子出去,拉拽中產生沖突,便與謝某某、于某某對其進行了毆打。
11.被告人謝某某供述,2015年3月6日晚,有人扔酒瓶砸演員,姚某某往出拽其中一男子,另一名男子就要用拳頭打人,便與趙某某、于某某對其進行了毆打。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趙某某、謝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謝某某、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趙某某、謝某某、于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被害人賠償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劉延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