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50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11)
(2016)吉0402刑初50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現居住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執行逮捕;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維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被告人劉某某分別于2013年4月份及6月份,在中國建設銀行遼源分行辦理了卡號為×××、×××的信用卡,截至2014年10月23日,劉某某透支該行兩張信用卡本金各11,433.94元、1,929.87元,經該行兩次以上催繳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2、被告人劉某某分別于2014年4月17日、22日,在中國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辦理了卡號為×××、×××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12月5日,劉某某惡意透支該行兩張信用卡本金各10,097.71元、14,061.30元,經該行兩次以上催繳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遼源分行辦理兩張信用卡,卡號分別為×××、×××。截至2014年10月23日,劉某某利用上述兩張信用卡分別透支本金11,433.94元、1,929.87元。經該行兩次以上催繳,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2014年4月17日、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中國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辦理了兩張信用卡,卡號分別為×××、×××。截止2015年12月5日,劉某某利用上述兩張信用卡分別透支本金10,097.71元、14,061.30元。經該行兩次以上催繳,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2015年12月14日,劉某某將建設銀行及交通銀行欠款還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申請表,證明劉某某辦理信用卡的事實。
2.銀行歷史記錄、不良資產管理表,證實劉某某信用卡使用及還款情況。
3.催收記錄,證實銀行多次對劉某某催收的事實。
4.報案材料,證實劉某某透支數額及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報案的事實。
5.存款憑證,證實劉某某償還建設銀行與交通銀行透支款的事實。
6.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3年4月、6月在建行辦理了兩張信用卡,用于生活消費,后因逾期不還款3個月以上,這兩張信用卡都被停用了。2014年又辦理交通銀行兩張信用卡,從中陸續透支了大概二萬元。后建行和交行多次打電話讓他還款,其無力償還,后來就不接電話。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劉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 劉延波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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