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80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7-7)
(2016)吉0403刑初80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鐵嶺市,住遼源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王爽、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遼源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14時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沿泰安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11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王某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遼源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周鳳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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