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67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6-15)
(2016)吉0403刑初67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住遼源市。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現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2月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執行逮捕,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珍妮、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對本單元住戶被害人楊某甲心生怨恨,于當天下午來到楊某甲家企圖進入。因楊某甲不在家,張某某在敲門和踹門未果后,回家取來菜刀、扁斧等工具將楊某甲家的房門砸壞。2016年2月8日凌晨,張某某又來到楊某甲家,敲門遭到楊某甲拒絕后,張某某回家取來鉗子、螺絲刀等工具將楊某甲家房門撬開后進入,將楊某甲上衣扒下并對其進行了毆打。后被其妻子李某某趕來制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但辯解犯罪后主動打110報警,是自首,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對本單元的住戶被害人楊某甲心生怨恨,于當天下午來到楊某甲家企圖進入。因楊某甲不在家,張某某在敲門和踹門未果后,回家取來菜刀、扁斧等工具將楊某甲家的房門砸壞。2016年2月8日凌晨,張某某又來到楊某甲家,敲門遭到楊某甲拒絕后,張某某回家取來鉗子、螺絲刀等工具將楊某甲家房門撬開后進入,將楊某甲上衣扒下并對其進行了毆打。后被其妻子李某某趕來制止。現張某某一次性賠償楊某甲醫療費、家中物品損壞費用等全部各種損失總計3,600.00元,被害人楊某甲已諒解被告人張某某,并撤回起訴。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及其診斷書,證人李某某、楊某乙、胡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張某某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勘查檢查卷宗,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錄像光盤三張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被告人張某某提出的辯解,經查,東山分局到案經過證實2016年2月8日2時許,張某某主動報警后,民警立即到達現場,將其帶回分局,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其辯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可酌予從輕處罰。根據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影
人民陪審員 徐 鵬
人民陪審員 張愛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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