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64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5-30)
(2016)吉0403刑初64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住遼源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趙珍妮、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0時30分許,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駕駛的小型轎車沿仙城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仙城東路西安區醫院路口東側路段,撞到停放在路邊的李某某所有的重型貨車,造成兩車車輛損壞、侯某某受傷。經檢驗,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03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證人李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侯某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社區調查評估報告證實,侯某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侯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周鳳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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