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刑初101號
——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2016-5-9)
(2016)吉0421刑初10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紀某甲,男,1962年5月8日生,漢族,吉林省東豐縣人,小學文化,無職業,現住內蒙古自治區扎魯特旗魯北鎮。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5年12月29日被東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東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建國,系內蒙古巨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東豐檢刑檢訴刑訴(20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東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甲及辯護人王建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紀某甲于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在原住址東豐縣三合鄉慶和村五組稻田地中,于本組村民閆某甲因地界糾紛發生爭執和廝打,廝打中紀某甲用鐵四齒鉤將閆某甲頭部打傷,經司法鑒定閆某甲頭部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紀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及書證等證據材料。
被告人紀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無證據向法庭提供。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本案的發生因地鄰糾紛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且當庭認罪,悔罪態度積極,可從輕處罰;3、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4、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不深,情節較輕。
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紀某甲于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在原住址東豐縣三合鄉慶和村五組稻田地中,于本組村民閆某甲因地界糾紛發生爭執和廝打,廝打中紀某甲用鐵四齒鉤將閆某甲頭部打傷,經司法鑒定閆某甲頭部損傷被評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紀某甲外逃。2015年12月29日被東豐縣公安局在內蒙古自治區扎魯特旗魯北鎮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就民事賠償與受害人閆某甲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到案經過,證明了被告人的到案過程;
2.被告人紀某甲的供述,供述了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紀某甲在稻田干活時因地界糾紛與被害人閆某甲發生爭執和廝打,在廝打中將被害人閆某甲頭部打傷,并潛逃至內蒙古自治區扎魯特旗魯北鎮的事實;
3.被害人閆某甲的陳述,陳述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被害人閆某甲在稻田干活時,被告人紀某甲因地界糾紛于其發生爭執和廝打,廝打過程中被紀某甲打傷頭部的事實;
4.證人閆某乙的證言,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紀某甲與被害人閆某甲因地界糾紛發生爭執和廝打,并將被害人閆某甲頭部打傷且逃走的事實;
5.證人閆某丙的證言,證實了被害人閆某甲頭部被打傷,被告人紀某甲逃走的事實;
6.證人紀某乙的證言,證實了1997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紀某甲與被害人閆某甲因地界糾紛發生爭執和廝打,后得知被害人閆某甲頭部被打傷的事實;
7.證人賀某某的證言,證實了1997年被害人閆某甲被被告人紀某甲打傷后逃跑,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紀某甲現所居住地的事實;
8.鑒定文書,證明受害人的傷害程度;
9.視聽資料,對被告人的詢問情況;
10.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身份情況;
11.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據,證明賠償和諒解的事實。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紀某甲到案后表示自愿認罪、悔罪,并與被害人達成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因土地相鄰關系糾紛所引發,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深,情節較輕,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更有利于雙方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請求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紀某甲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紀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國軍
審 判 員 楊宇超
人民陪審員 孫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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