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29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2-29)
(2016)吉0581刑初2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甲(系趙丁大哥),男,195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梅河口市牛心頂鎮。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乙(系趙丁二哥),男,1956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丙(系趙丁三哥),男,1961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戊(系趙丁五弟),男,1965年出生,漢族,牛心頂林場工人,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己(系趙丁大姐),女,1951年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梅河口市山城鎮。
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庚(系趙丁二姐),女,1958年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梅河口市海龍鎮。
以上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郭長有:梅河口市灣龍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辯論等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侯某,女,1979年出生,滿族,小學文化,無職業,現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岸人家小區,系吉E3P936號本田CRV轎車車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濱江東路泰和乾元小區1-2門市。
法定代表人:劉鑫,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臧海濤,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起訴、調查、調解,收集并提供有關證據,出庭應訴、申請回避、參與訴訟,申請相關鑒定,簽收法律文書,代為上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扎魯特旗,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水岸人家小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甲、趙乙、趙丙、趙戊、趙庚、趙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經審查均于同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建華、錢泓程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郭長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侯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通化公司)委托代理人臧海濤、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吉E3P936號車行駛至愛大線1013公里附近路段時將行人趙丁撞倒,致趙丁當場死亡。經梅河口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丁負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2015年9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侯某所有的吉E3P936號本田CRV轎車沿愛大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013公里140米處時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趙丁撞倒,致趙丁(趙丁無父母且尚未結婚)當場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丁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平安財險通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險。現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責任,要求平安財險通化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按90%的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要求王某某、侯某承擔趙丁未來收入損失10萬元。
為證明經濟損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歿者趙丁常住人口登記表、趙丁工資證明、趙丁稽查管護人員證復印件、死亡注銷證明、趙丁所在單位出具的趙丁無父母及未婚的證明。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認罪,并同意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侯某辯稱:同被告人王某某意見一致。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平安財險通化公司辯稱:同意按2015年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償,在商業險范圍內同意按70%的比例賠償,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王某某駕駛的吉E3P936號車在平安財險通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50萬元,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王某某家屬已給付歿者親屬喪葬費23300元;2016年2月2日,王某某賠償歿者親屬人民幣五萬元,歿者親屬對王某某表示諒解,同時撤回對王某某及侯某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法律手續、到案經過、被告人戶籍信息、死亡證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尸體檢驗報告、理化檢驗鑒定、行駛速度鑒定、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和解協議、收條及試聽資料等在卷證據予以證實,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能夠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被告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發生事故后能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及救助電話,在案發現場等候民警詢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賠償歿者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吉E3P936號車輛在平安財險通化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及歿者趙丁的未來收入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事故責任比例,以雙方各自承擔80%及20%為宜。按照2015年吉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平安財險通化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經劃分責任后,平安財險通化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283485.12元{[(23217.82元/年×20年)-11萬]×80%}。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甲、趙乙、趙丙、趙戊、趙庚、趙己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人民幣283485.12元,共計賠付人民幣393485.1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甲、趙乙、趙丙、趙戊、趙庚、趙己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光慶
審判員 甘 甜
審判員 侯 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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