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53號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2016-4-26)
(2016)吉0521刑初5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縣,住通化市東昌區。因涉嫌犯貪污罪,經通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4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于2015年10月12日被通化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啟斌,吉林陳啟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通縣檢刑檢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貪污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發現不應追究被告人呂某某刑事責任為由,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呂某某貪污數額為人民幣2.56萬元,確屬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通化縣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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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于 洋
審判員 蔡宏超
審判員 于麗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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