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37號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2016-4-8)
(2016)吉0521刑初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通化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2月24日被通化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漢族,吉林省通化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通化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2月24日被通化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通縣檢刑檢刑訴(201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于麗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姜雪松、鞠桂芳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達、赫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被害人趙某某當晚曾兩次無故砍、踹其家大門一事,在其家門前與趙某某發生爭吵并用木棒毆打趙某某左臂一下。后被告人王某甲侄兒被告人王某乙加入并與王某甲追打趙某某,二人用木棒將被害人趙某某后背及肩部打傷,致其左臂尺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經通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趙某某兩處損傷均達到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與被害人趙某某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0000元,并已實際履行,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并有物證照片;書證扣押物品清單、辦案說明、發破案經過、自首說明、常住人口數據查詢信息;證人王某丙、張某甲、張某乙、周某甲、王某丁、周某乙、賈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通化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筆錄等證據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害人趙某某先砍、踹被告人王某甲家大門在前,亦有一定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與被害人趙某某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自首,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結合本案的起因、情節、性質及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麗娜
人民陪審員 姜雪松
人民陪審員 鞠桂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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