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76號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2016-5-31)
(2016)吉0523刑初7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吉林省輝南縣人。因涉嫌盜竊,于2015年12月31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輝南縣看守所。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輝檢刑檢刑訴(2016)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5年12月中下旬,先后到牛心頂鎮(zhèn)大沙河二組寧某某家、海龍鎮(zhèn)正義村林場劉某某家、朝陽鎮(zhèn)石頂子村曲大房子屯項某某家入室盜竊作案三起。庭審中被告人陳某某認罪無辯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寧某某、劉某某、項某某的陳述,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前科劣跡證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指認視頻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讓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陳某某有一起犯罪未遂,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慧姝
代理審判員 于媛媛
人民陪審員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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