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57號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2016-4-27)
(2016)吉0523刑初5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男,吉林省輝南縣人。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輝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1月8日被輝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輝檢刑檢刑訴(201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蘇曉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某于2015年10月24日攜帶小手鋸,擅自進入輝南森林經營局榆樹岔林場施業區黑瞎望養豬場2林班10小班,非法采伐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黃菠蘿活立木一株,根莖14厘米,胸徑12厘米,立木蓄積0.0475立方米。庭審中,被告人韓某某認罪無辯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丟失報告,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證人于某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韓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慧姝
代理審判員 于媛媛
人民陪審員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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