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刑初114號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2016-5-25)
(2016)吉0524刑初11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司機,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柳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0日被柳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柳檢刑檢刑訴(2016)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柳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星、曹玉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26日15時50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營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營白公路201公里+650米處超車時,與前方左轉彎基本完成的由房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車上載乘王某某)在對向車道內相撞,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房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柳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房某某、王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報警,并在案發現場等后民警到來。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房某某及其家屬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并且已經實際履行完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5時50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營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營白公路201公里+650米處超車時,與前方左轉彎基本完成的由房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車上載乘王某某)在對向車道內相撞,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房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柳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房某某、王某某無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柳河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草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死亡注銷證明、吉林省殯葬收費專用票據、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賠償金明細、收條、諒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強制措施憑證、房某某住院病歷、生某某、金某某陳述材料、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抓獲經過;光碟;被害人房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劉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邵澤今
人民陪審員 賀廣武
人民陪審員 劉洪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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