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刑初116號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2016-5-9)
(2016)吉0524刑初11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柳河縣某養殖場法定代表人,吉林省柳河縣人,現住吉林省柳河縣。現因涉嫌行賄,于2016年3月23日被柳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柳檢刑檢刑訴(20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柳河縣人民檢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決定對被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柳河縣人民檢察院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決定對被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公訴機關柳河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邵澤今
審判員 李海洋
審判員 艾鵬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王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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