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渾刑初字第134號
——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2016-5-20)
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渾刑初字第134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戶籍所在地:臨江市,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監視居住,2016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海峰,吉林荊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渾檢公訴刑訴(2015)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封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海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某于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利用擔任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應上交財政的渾江區“村村通”網絡電視設備安裝費用共計人民幣13.72萬元截留,后將其中43456.00元歸個人使用,被其貪污。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封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于某某、崔某某、潘某某、逄某某、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馮某某、孫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秦某某、杜某某證言,案件來源,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關于封某某通知任職情況說明,干部履歷表,2011年廣播電視村村通到貨驗收單,吉林銀行現金存款單,記賬憑證及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現金日記賬及憑證三份,吉發改收管聯字(2008)1024號文件,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的情況說明,記賬憑證及發票,會議記錄,紅政發(2013)27號文件,合同協議書,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合同協議書及結算明細,費用報銷單及票據,費用報銷單及票據,白山市渾江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證明,封某某主持工作情況說明,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關于“戶戶通”工程實施的請示等。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封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封某某認罪,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43456.00元中的13000余元用于個人消費,其余的30000余元用于公務支出。
辯護人王海峰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封某某并沒有把公訴機關指控的43456.00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有部分用于公務支出的應從貪污數額中扣除。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期間,被告人封某某利用擔任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將應上交財政的渾江區“村村通”網絡電視設備安裝費用共計人民幣13.72萬元截留,將其中43456.00元歸個人使用。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封某某上繳贓款人民幣43456.00元。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案件來源證實,本案由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自行發現。
2、歸案情況證實,被告人封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傳喚到案。
3、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封某某于1970年2月26日出生等自然情況。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屬于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
5、關于封某某通知任職情況說明證實,封某某于2007年3月從臨江電視臺調入渾江區新聞中心,2009年擔任渾江區廣播電視中心擔任副主任,2011年9月份開始主持工作。
6、干部履歷表證實,封某某于1990年7月1日在白山市第十五中學參加工作,1996年調入臨江市廣播電視管理局工作。
7、證明證實,封某某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
8、封某某主持工作情況說明證實,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封某某在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主持全面工作。
9、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關于“戶戶通”工程實施的請示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1年10月13日向渾江區政府請示,對于渾江區2011年的戶戶通工程案每臺90元向受益村民收費。
10、2011年廣播電視村村通到貨驗收單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1年11月24日收到青島海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送的直播衛星接受設備6642套,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2000套。
11、吉林銀行現金存款單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分別于2011年11月14日、11月30日、12月8日向白山市渾江區非稅收入資金管理局存入“戶戶通”安裝經費共計11萬元,經手人為于某某。
12、記賬憑證及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分別于2011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26日收到“戶戶通”財政到賬通知書,到賬金額共計11萬元。
13、現金日記賬及憑證證實,渾江區七道江鎮廣播電視站現金日記賬記載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下撥安裝費63000.00元,截止12月30日累計支出人民幣59370.00元,余額為人民幣3630.00元。
14、現金日記賬及憑證證實,渾江區紅土崖鎮廣播電視站現金日記賬記載于2011年12月24日向渾江區新聞中心上交按裝費人民幣144000.00元,于12月26日收到渾江區新聞中心返還安裝費人民幣80000.00元。2015年1月24日余額為人民幣67,945.00元。
15、吉發改收管聯字(2008)1024號文件證實,吉林省發改委和吉林省廣電局于2008年11月27日、11月28日聯合發文,允許可向農民適當收取廣播電視村村通建設費用,標準為每戶90元,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配套解決。低于20萬元的市縣,必須由當地政府配套解決。
16、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的情況說明證實,渾江區2011年“村村通”項目配套資金遠遠超過20萬元,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向區政府報告批準后,實施收費。
17、合同協議書及結算明細證實,梁利于2011年11月29日與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簽訂承攬合同,承攬紅土崖鎮有線電視網絡更新建設工程,工程地點為紅新村、紅一村,約定合同價格為人民幣9萬元。2011年12月28日結算總金額為90,022.00元人民幣。
18、費用報銷單及票據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共計報銷虛假餐費20,360.00元,虛假電纜款人民幣60,000.00元。
19、費用報銷單及票據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1年9月19日至12月10日使用帳外資金用于單位正常公務報銷4294.00元人民幣。
20、現金日記賬證實,渾江區廣電服務中心于2011年11月28日、12月4日共計核銷購買山貨費用4600元。2011年9月30日核銷餐費1711元,費用報銷單背面記載為省廣電。
21、會議記錄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3年5月30日召開中心班子擴大會議,會議決定紅土崖鎮紅新村等村村通進行改造,擬投入12萬元。
22、紅政發(2013)27號文件證實,紅土崖鎮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7日向渾江區新聞服務中心申請幫助解決河東村1、2、3社和紅新村4社有線電視網改造資金12萬元。
23、合同協議書證實,白山市萬佳通信工程隊于2013年6月1日與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簽訂承攬協議,由白山市萬佳通信工程隊承攬紅土崖鎮有限電視網絡更新改造建設工程,約定價格為12萬元人民幣。
24、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證實,經渾江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于2013年7月19日評審,白山市渾江區紅土崖鎮有限電視網絡更新改造建設工程審定價值為人民幣120,876.00元。
25、記賬憑證及發票證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向白山市萬佳通信工程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5萬元,于2013年7月3日向萬佳通信工程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7萬元,該工程隊為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開具了人民幣12萬元的工程款發票。
26、證人于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出納員。2011年,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安裝了6180臺衛星電視服務器,按照文件規定共收取556200元的衛星電視接收器費用,扣除給付轄區內廣播站的309000元后,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剩余247200元,向渾江區財政交了110000元,將剩余的137200萬元做為帳外資金留在單位使用,我手里保管了70800元,封某某手里保管的66400元。我保管的錢有4萬余元用于單位記者節給同事買衣服花了2萬元,購買文具花費1萬余元及單位正常公務支出了。當年年末,姜東煜主任上任前,封某某稱自己要用我剩余的2萬余元,我將剩余的2萬余元交給了封某某,并給了我2萬元余元趙記食府的發票,封某某具體用這2萬余元干什么我不知道。封某某告訴我說其自己保管的66400元用于給省局領導送禮花了。2012年,封某某給了我一張6萬元購買電纜發票用于核銷手中保管的6萬元帳外資金。2014年8月份,封某某將我手里1.5萬余元及6萬元購買電纜發票換成了一份2011年在紅土崖干工程的9萬元工程合同。封某某給我的2萬余元發票、6萬元購買電纜發票、9萬元工程合同均是虛假的。封某某手里保管的共94456余元帳外資金,告訴我將其中的7萬余元用于給省局領導送禮了,其他的錢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2011年11月初,封某某和潘某某、崔某某是否到吉林省廣電局送禮我不知道,也沒有用我保管的帳外資金2萬元給吉林省廣電局張某某送禮。2011年12月末,封某某和潘某某均沒有跟我商量過從我手中取出2萬元給郭某某和田某某送禮。封某某沒有從我處使用帳外資金核銷過1.9萬元的土特產費用。封某某沒有在于某某處核銷過宴請郭某某和田某某的5000元費用。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沒有購買過1萬元的蛤蟆用于送禮。封某某沒有讓于某某墊付過1.2萬元的水果福利費用。2011年中秋節渾江區廣電中心發過三道溝的鯉魚,使用的是封某某自己手里的帳外資金。
27、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事業科科長。2011年,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辦理過村村通項目工程。我陪封某某去過吉林省廣電局找過張某某和郭某某,封某某和我說過要給張某某和郭某某送過現金。封某某還給張某某和郭某某送過土特產。2011年12月份,郭某某和同事來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檢查工作,我和封某某招待過二人在白山市博雅酒店吃的飯,后又來到高麗老太太串店吃飯,吃完串我就回家了,他們又去歌廳玩了。我們單位去氡泉拓展吃的蛤蟆,回來的時候,給相關領導送禮也買的蛤蟆。
28、證人杜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封某某主持工作期間,吉林省廣電總局的工作人員來白山市檢查工作,封某某和我說過給兩名工作人員送兩萬元錢的事。2011年10月期間,吉林省廣電局姓郭的和另外一個人來視察工作,封某某和我合計過給二人送2萬元錢,為了村村通項目竣工驗收。我單位開展記者節活動,這期間吃飯、買蛤蟆、晚間吃燒烤,及封某某說給相關單位領導買蛤蟆花了七八千元。11月,省臺記者采訪我們項目,我讓封某某買了1000元禮品。12月份,我去省電視臺到相關單位送了3000元禮物。上述款項怎么走賬我不清楚。
29、證人潘某某證言證實,我是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我不知道封某某手里有我們單位2011年衛星接收設備的費用做為單位帳外資金使用。2011年11月,我和封某某、崔某某去吉林省廣播電視局給張某某送禮,封某某只是給張某某送禮大約一千元左右的蘑菇、木耳等土特產,都是用我們單位辦公經費購買的。不知道封某某給張某某送2萬元現金的事。2011年11月末,封某某沒讓我在于某某處取2萬元購買蛤蟆油和人參去長春送禮。12月份,封某某沒有讓我在于某某處取2萬元給郭某某和一個姓田的送禮,也沒有花3000元錢給二人購買禮品。封某某沒有讓我找于某某拿1萬多元錢購買蛤蟆給區領導送禮。2011年中秋節,我們單位每人只發了不到200元福利,都是用單位經費購買的,沒有發鯉魚。渾江區廣電服務中心2011年中秋節購買福利是用單位正常經費購買的。2011年記者節購買了25套服裝,每套600元左右,及到松江河拓展訓練的費用都是單位財物正常支出的。2011年省廣電局來檢查工作,安排住宿和吃飯都是單位經費核銷的,封某某沒有使用帳外資金支出費用。購買辦公用品也都是單位正常核銷入賬了。
30、證人逄某某證言證實,逄某某不知道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收取的2011年發放直播衛星接收設備的費用有一部分作為單位帳外資金使用的事。
31、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自2006年開始,我在吉林省廣播電視局村村通辦公室主持工作。我通過工作關系認識的封某某,沒有收過封某某現金,收過兩次封某某送來的一些山貨,我和郭某某、田某某三人每人分的東西不超過二百元錢。
32、證人郭某某、田某某證言證實,郭某某、田某某在吉林省廣播電視局村村通辦公室工作過。二人通過工作關系認識的封某某,沒有收過封某某現金,收過兩次封某某送來的一些山貨,每次每人分的東西不超過二百元錢。2011年,郭某某、田某某到白山市渾江區檢查工作期間吃了一頓飯,沒有收受封某某的現金,沒有到娛樂場所消費,臨走的時候,封某某送給二人一些價值200元的山貨。
33、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七道江鎮廣播電視站站長。2011年,七道江鎮廣播電視站共安裝了126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交給渾江區廣電中心出納員于某某113400元,幾個月后廣電中心給七道江廣電站返還63000元,七道江廣電站已經入賬。
34、證人馮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紅土崖鎮廣播電視站站長。2011年,紅土崖鎮廣播電視站共安裝了160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實際應交給渾江區廣電中心出納員于某某144000元,廣電中心讓我直接交64000元,剩余的80000元給我們做為安置費已經入賬。
35、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三道溝鎮廣播電視站站長。2011年,三道溝鎮廣電站安裝了60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實際應交給渾江區廣電中心出納員于某某54000元,廣電中心讓我直接交24000元,剩余的30000元給我們做為安裝費。因三道溝真20111年沒有賬戶所以沒有入賬。
36、證人何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板石廣播電視站站長。2011年,板石鎮廣播電視站安裝了51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交給渾江區廣電中心封某某45900元錢,渾江區廣播電視中心返給我們安裝費用一共是25500元,剩余的20400元在封某某手里。
37、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我曾經是白山市渾江區六道江鎮廣播站站長。2011年,六道江鎮站共安裝了106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分兩次交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于某某95400元錢,于某某返給六道江鎮站53000元錢。
38、證人秦某某證言證實,我是白山市渾江區河口街道廣播站站長。2011年,河口街道站安裝1150臺衛星電視接收器,河口街道站共交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封某某103500元安裝費,服務中心共返給河口街道站57500元。
39、證人王某某、吳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中秋節,白山市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搞福利,發過月餅、水果和魚。
40、被告人封某某供述證實,2009年,我擔任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副主任,同年9月份至12月份,由于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主任江淑鴻調離,我主持單位的全面工作。2011年,吉林省廣播電視局給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下撥直播衛星接收設備用于給渾江轄區內的村民安裝。根據文件規定,渾江區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向村民發放6180臺衛星接收設備,共收取556200元設備安裝費用,并將其中的309000元直接返給了轄區內的六個廣播站做為安裝費,將其中的110000元上交的財政局,將其中的137200元截留用作單位的帳外資金放于單位出納于某某處保管,并將此事告訴了單位辦公室主任潘某某。2011年中秋節,我們單位搞福利花費了12000元。2011年11月初,我和潘某某、崔某某一塊到長春給吉林省廣電局村村通辦公室領導張某某、郭某某賣了2000元土特產,并和潘某某、崔某某商量給張某某20000元現金,后我自己在張某某的辦公室將20000元現金給了張某某。11月8日,我們單位去溫泉旅游的時候,我和潘某某、于某某商量后為了給領導送禮,買了7000余元的蛤蟆。11月末的時候,我自己在白山市山貨市場買了19000余元的蛤蟆油和人參送給張某某和郭某某。同年12月份,吉林省廣電局村村通辦公室郭某某和一位姓田的工作人員來渾江區檢查工作,我和潘某某、于某某商量給郭某某10000元。并與崔某某、胡桐波、孫明春陪二人吃飯,吃完飯我又陪二人去唱歌,共花費5000余元。二人臨走的時候,我讓于某某給二人買了3000元的禮品。我給單位的車買電子狗、導航和眼睛花了3000元。上述費用都是用虛假票據核銷帳外資金。42000余元的帳外資金用于單位給同事買衣服、排球比賽餐費和正常公務支出了。我個人花銷了13000余元,用于宴請朋友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封某某做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全部贓款。鑒于被告人封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43456.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培新
審 判 員 劉占柱
代理審判員 孫旭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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