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刑初34號
——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2016-3-4)
(2016)吉0602刑初34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居住地:白山市。曾因擾亂機關秩序,于2012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傷害他人,于2015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渾檢刑檢刑訴(201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9時許,在白山市渾江區鑫德西郡A區北門門前,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爭吵和廝打,陳某甲持鏈鎖將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打傷。經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李某某面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陳某甲于2015年6月6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陳某甲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人鄭某某、魏某某、咸某某、陳某乙證言,鑒定意見,案件來源、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受案登記表、立案登記表、常住人口登記表、辦案說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解協議、收據等。
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9時許,在白山市渾江區鑫德西郡A區北門前,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因撞車一事發生口角,后廝打在一起,陳某甲從附近超市取來鐵鏈鎖將李某某左眉弓部打傷。經鑒定,李某某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一、案件來源證實,該案的由來;二、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歸案情況;三、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李某某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四、收條及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陳某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0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五、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陳某甲于1989年6月19日出生等自然情況;六、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陳某甲曾因擾亂機關秩序,于2010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于2010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傷害他人,于2015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七、證人鄭某某證言證實,我是李某某的岳父,2015年3月12日9時許,我開著皮卡車在鑫德西郡A區北門門前,與一輛白色轎車相撞,我們發生爭執后,我給李某某打電話,李某某來了以后,他們發生爭吵,那個司機(陳某甲)從一超市拿出鐵鏈子,將李某某打傷;八、證人魏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3月12日8時許,我接到陳某甲電話,讓我聯系咸某某,我們到鑫德西郡找到陳某甲,我看到陳某甲與一名戴眼鏡較胖男子(李某某)發生廝打,陳某甲拿一鐵鏈子將李某某眼部打出血;九、證人咸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3月12日8時許,陳某甲打電話找我,我和阿瑤(魏某某)一起去鑫德西郡找陳某甲,我看到陳某甲與一名戴眼鏡較胖男子(李某某)發生廝打,陳某甲拿一鐵鏈子把李某某眼部打出血;十、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我在鑫德西郡A區北門東側經營了一家便利店,陳某甲是我六叔家孩子,我聽店里的人說2015年3月的一天,陳某甲來我店里拿了一條鏈鎖;十一、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3月12日9時許,我岳父鄭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在鑫德西郡門北門前被撞了,我到現場后發現這名司機是陳某甲,因此事我與陳某甲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陳某甲從對面超市里拿了一鐵鏈子,把我的左眼部打出血了;十二、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實,2015年3月12日9時許,我駕車在鑫德西郡A區門口與一輛銀白色皮卡車相撞,我們發生爭吵,不久“眼睛三”(李某某)來了,我們發生爭執,我就去我姐陳某乙開的超市里拿了鐵鏈鎖打李某某,把他的眼睛打出血。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發后,陳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培新
審 判 員 于長城
代理審判員 張莉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 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