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刑初37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6-5-26)
(2016)吉0605刑初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大陽岔鎮。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1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后于同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刑檢刑訴[2016]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文平、周軍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某某于2015年11月中旬,多次進入大陽岔林場施業區88林班36小班國有林場內(前葫蘆村五社小夾信子溝)盜伐落葉松林木。經江源區林業調查設計隊勘查鑒定,被盜伐落葉松小桿82株,立木蓄積為5.8793立方米,出材4.5488立方米。經物價鑒定,被非法采伐落葉松價值人民幣2729元。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與辯解;2、證人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王某乙證言;3、現場勘查筆錄;4、鑒定意見;5、書證等。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靳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靳某某于2015年11月份多次進入大陽岔林場施業區88林班36小班盜伐國有林落葉松82株,立木蓄積為5.8793立方米,價值人民幣2729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檢查筆錄,證實2016年1月26日大陽岔森林公安派出所對靳某某藏匿在其家門前雪中的落葉松82件進行現場檢查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證實2016年1月27日在靳某某的指認下,對其盜伐現場進行勘驗。現場位于大陽岔林場施業區88林班36小班內,盜伐林地面積為10畝,權屬為大陽岔林場國有林,樹種為人工落葉松,盜伐株數為82株,根徑8-32公分,核立木蓄積為5.8793立方米,出材4.5488立方米,盜伐工具系手鋸所為。
3、江源區林業調查設計隊勘查鑒定結論報告、檢尺野帳,證實經勘查鑒定,盜伐林地面積為10畝,權屬為國有林,在大陽岔林場林相圖88林班36小班內,樹種為人工落葉松,蓄積為5.8793立方米,出材量為4.5488立方米,株數為82株。
4、指認照片,證實靳某某指認盜伐林木、作案工具、盜伐伐根情況。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證實2016年1月27日白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靳某某持有的82根落葉松,于2016年3月7日返還大陽岔國營林場。
6、江源區價格監督檢查局,證實涉案被盜林木價值2729元。
7、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權證,證實經吉林省林業廳、江源區林業局審批,允許李某某采伐大陽岔林場88林班31小班落葉松林0.3公頃67株,采伐蓄積6立方米,出材量5立方米。
8、大陽岔鎮前葫蘆村委會證明,證實前葫蘆村五社村民靳某某因家住房已嚴重破損,無法繼續居住,老人年事已高,常年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里準備建房,在建房手續沒有辦完情況下,采伐了建房所需木材,違反了政策,鑒于其家庭的實際情況,懇請有關部門從輕處理。
9、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靳某某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0、證人宋某某證言,證實我是大陽岔林場公益林前葫蘆管護站監管員,我經常去管護區巡邏,在2015年秋收后(11月份),前葫蘆五社靳某某打地基要蓋房子,我問他蓋房子需要木料(落葉松)去林業站批手續了嗎,他說正辦著呢,后期我又問他,他說辦完了,我看他在五社溝里往家撈落葉松桿,當時我也沒在意,因為他自己家有林子,也批手續了。2016年1月26日上午,我去前葫蘆村五社溝里巡護,發現林場國有林被人盜伐落葉松,因為五社就靳某某伐落葉松了,我去他家問他在什么地方伐的,他承認全是在五社國有林伐的,隨后我趕緊向我們主任王某甲匯報。
11、證人王某甲證言,證實我來報案,2016年1月26日13時許我接到林場公益林前葫蘆管護站監管員宋某某電話說前葫蘆村五社靳某某家有七、八十棵新鮮落葉松桿,懷疑是在國有林盜伐的。
1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靳某某是我外甥,去年冬天靳某某要蓋房子需要采伐落葉松桿,他沒有林子,所以向我借的林照去林業站批了5米的落葉松采伐證,他嫌棄我的林子樹木不好就沒采伐。他家門前的落葉松是在大陽岔林場的林子里伐的。
13、證人曹某某證言,證實靳某某和我是鄰居,靳某某有個老爹已經80多歲了,癱瘓在床,就他自己照顧,他沒有兄弟姐妹,至今還沒有娶上媳婦。靳某某要在五隊蓋房子,在2015年秋天地基已經打好了,就在他家老房前面,村里和鎮民政給補助一部分錢。2015年11月份靳某某從五社溝里往家撈落葉松桿我白天看見過幾次,我沒問靳某某是在什么地方伐的。
14、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靳某某是前葫蘆村五社的社員,他父親八十多歲,癱瘓在床,就他自己照顧,他至今未婚。靳某某要在五社蓋房子,2015年秋天地基都打好了,就在他家老房前面,村里民政給補助一部分錢。2015年11月份靳某某從五社溝里往家撈松木桿子我白天看見過幾次,因為他從溝里撈落葉松桿路過我喂豬的地方,我沒問靳某某在什么地方伐的。
15、被告人靳某某供述與辯解,證實我準備要翻蓋房子,2015年秋收以后,大概在10月份,我到林業站申請準備在我自家林子里批點落葉松桿,當時林業站給批了5米,因為我嫌自家林子的落葉松桿小不夠高,我拿著手鋸到大陽岔林場國有林去伐的落葉松桿,總共干了能有20多天,共計伐了能有七、八十件落葉松原條,另外還有五件8米長的落葉松原木。
上述證據系合法有效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并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據以證實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經查,被告人靳某某如實供述了其盜伐林木的事實,證人證言佐證了其向家撈木材的經過,經現場勘查及鑒定,盜伐地點與其供述作案地點一致,盜伐棵數與扣押數量相吻合,鑒定為立木蓄積為5.8793立方米,已達到數量較大標準,故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予以支持。鑒于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庭審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經江源區司法局考察,靳某某符合監管條件,建議可適用社區矯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麗華
審 判 員 李德海
人民陪審員 劉子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李孟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