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00113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6-3-23)
(2015)江刑初字第00113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江源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立仁,江源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刑檢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玉杰、李欣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周立仁及杜某某父親杜斌的委托代理人杜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1、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竄至城墻街道森工社區,將居民付某某停放在第48棟樓一單元樓道內的黑色飛鴿牌自行車盜走,后以45元的價格賣給一男子。
2、2015年7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城墻街祥和小區內,將朱某某停放在3號樓一單元樓下的一臺黃色永久牌自行車盜走。后在白山市以70元的價格賣給以女子。贓款被其揮霍。經物價鑒定:被盜自行車價值432元。
3、2015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竄至城墻街綠色家園小區內,將居民張某某停放在9號樓一單元樓下的一臺二六式暗紅色自行車盜走。經物價鑒定:被盜自行車價值190元。
4、2015年8月24日下午15時徐,被告人杜某某竄至城墻街森工社區第54棟樓樓下,發現一輛未上鎖的山地自行車,遂趁無人之際,將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鳳凰牌山地自行車盜走。經物價鑒定:被盜自行車價值1280元。
5、2015年8月27日6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城墻街綠色家園小區,將居民高某某停放在24號樓三單元樓道內一輛紅色自行車盜走。后被民警抓獲。將該自行車追回并返還受害人。經物價鑒定:被盜自行車價值30元。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朱某某、付某某陳述、證人尹某乙,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頻資料,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杜某某在白山市江源區森工社區、祥和小區、綠色家園小區共實施盜竊作案5起,盜得自行車5輛(價值共1932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在法庭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指認現場筆錄及圖片證實:被告人杜某某帶領民警指認盜竊作案現場,其中在白山市江源區城墻街道森工街祥和小區3號樓1單元是其于2015年7月份在樓道內盜竊一輛自行車的作案現場(朱某某);在綠色家園小區24號樓3單元樓道內是其2015年8月27日盜竊一輛自行車的作案現場(高某某);在綠色家園小區9號樓1單元樓前是其2015年8月份盜竊一輛自行車的作案現場(張某某);在森工社區48棟1單元樓道內是其2015年8月份盜竊一輛自行車的作案現場(付某某);在森工社區54棟樓下是其2015年夏天盜竊一輛自行車的作案現場(陳金友)。
2、辨認筆錄證實:經被害人陳某某辨認杜某某是盜竊其自行車的男子。
3、扣押筆錄證實:2015年8月27日從杜某某處扣押紅色自行車一輛,并發還給被害人高某某。
4、提取筆錄及視頻錄像證實:被告人杜某某盜竊被害人張某某、朱某某自行車的經過。
5、物價鑒定證實:高某某被盜自行車價值30元,陳某某被盜山地車價值1280元,朱某某被盜自行車價值432元,張某某被盜自行車價值190元。
6、殘疾人證及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杜某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由于智能障礙的影響,作案時對其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7、常住人口查詢信息證實: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及被害人自然情況。
8、證人尹某甲證言證實:我在城墻街道經營一家綠島咖啡。2015年8月末的時候,我在綠島咖啡門口的道上溜達,一個25歲左右的青年推著一輛自行車把自行車停在聚星緣旅店門前。過了一會,來了一個小青年說車是他爺爺的,他爺爺過來也確認是自己的自行車。那名25歲左右的推自行車的男子讓這爺倆把自行車推走了。
9、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8月24日下午15時10分左右,我在森工社區54棟6單元樓下丟了一輛金黃色的、鋁合金材質的山地自行車。當天晚上我孫子陳桓嘉在城墻街龍僑商務酒店里面的江邊一個旅店外面找到了我的自行車,我趕過去的時候看見一名十六七歲有點傻呵呵的男孩,這名男孩就讓我把車拿走了。
10、被害人高某某陳述證實:我家住在江源區綠色家園。2015年8月27日15時30分左右,我放在綠色家園24號樓3單元樓道內的紅色彎把帶減震的自行車不見了。
11、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8月2日11點30分我回到綠色家園小區9號樓1單元的家中,我將我的二六式暗紅色的自行車放在了樓下,當天12點30分的時候我從家里出來發現停在樓下的自行車不見了。
12、被害人朱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7月28日下午,我停放在祥和小區3號樓一單元我父親家的一樓樓道內的永久牌26黃色折疊自行車被盜了。
13、被害人付某某陳述證實:在2015年6月末或7月初的時間,我放在江源區城墻街道森工街48棟一單元樓道內的自行車丟失。當時也沒報警。被盜的自行車是飛鴿牌二八型號的黑色兩輪自行車。
1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證實:我從2015年夏天開始一共偷了5輛自行車。在綠色家園偷了2輛自行車,在森工小區偷了1輛黃色山地自行車,在江源區祥和小區偷了一輛橘黃色上海永久牌自行車,在森工街偷了1輛黑色中間帶橫梁的自行車。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據以證實審理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主動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經鑒定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員,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麗華
審 判 員 張忠剛
人民陪審員 姜煥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吳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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