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刑初12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6-3-23)
(2016)吉0605刑初1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1963年8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白山市渾江區紅旗街紅九委四組,現住白山市。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刑檢刑訴(2016)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19日、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欣澤、王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7月份,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組織人員進入石人林場林相圖70林班11、12、14小班內(小地名:石人鎮榆木橋子村王某某地),采用人工鎬刨方式,將張某甲在2015年5月份的皆伐林地開墾為參地,準備種植人參。經林業技術人員現場鑒定,擅自開墾林地總面積2.24公頃(33.6畝)。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無視國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此塊皆伐地本人已通過競拍獲得參地經營權。
經本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5月份得知自家山上有一皆伐林地,遂于2015年7月份,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組織人員進入石人林場林相圖70林班11、12、14小班內(小地名:石人鎮榆木橋子村王某某地),采用人工鎬刨方式,將張某甲在2015年5月份的皆伐林地開墾為參地,準備種植人參。經林業技術人員現場鑒定,擅自開墾林地總面積2.24公頃(33.6畝)。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通過競拍獲得此地塊15畝參地經營權。
上述事實,有在法庭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鑒定意見:江源區林業局調查設計隊勘查鑒定結論報告、照片、告知書,證實2015年11月20日,江源區林業局對張某甲所有的70林班11、12、14小班進行現場檢查技術鑒定,破壞程度為將采伐跡地上的植被全部破壞。破壞面積2.24公頃(33.6畝)。鑒定意見已告知被告人。
2、現場勘查筆錄,證實2015年11月20日,江源區森林公安大隊、江源區林業調查設計隊工作人員在被告人徐某某的指認下對其非法占用農用地現場進行了勘查:現場坐落在石人林場林相圖70林班11、12、14小班內、坡度16度、坡向東北,地類為人工落葉松皆伐跡地,林權所有權屬為張某甲,林地權屬為榆木橋子村集體,破壞總面積2.24公頃(33.6)畝,地表原有植被全部被破壞。
3、書證:(1)辦案說明一份,證實本案中,徐某某供述的挖掘林木伐根的挖掘機系其在白山市北線公路邊出租市場雇傭的,經多次查找,沒有找到,故無挖掘機司機證言。(2)江源區林業調查設計對出具的說明,證實設計編號為2015012號設計中的70林班1小班、1是指設計小班號,鑒定報告中位置圖中的70林班11、12、14小班是指林相圖中的所在二類小班號,兩者不發生關系。設計報告和鑒定報告所指的小班是同一小班。(3)石人林業工作站出具的證明,證實遙林村張某甲于2015年5月末在榆木橋子村,小地名王某某地采伐,林照號為0003158,采伐證號是50號,面積為2公頃,采伐方式為皆伐,林木皆伐后,此皆伐跡地由張某甲申請種參,經石人林業站審核后將2公頃皆伐跡地申請上報區林業局。(4)李某某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其是榆木橋子村的農民,在2011年將自己位于榆木橋子村王某某地的人工落葉松林(林照號為0003158),以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石人鎮遙林村的張某甲。(5)個人林木權屬執照,證實林照號為0003158的林地位于70林班10小班,1.3公頃,林權所有人李某某。(6)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辦證申請書、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調查設計資料,證實林照號為0003158李某某的林地于2015年4月28日批準采伐,采伐方式為皆伐,采伐面積2公頃。(7)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員指紋卡,證實:被告人徐某某的自然情況,犯罪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8)采伐驗收證,證實2015年6月2日,石人林業站對榆木橋子李某某皆伐林地進行驗收,符合標準。(9)石人林業工作站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張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審批采伐證,主伐位于石人鎮榆木橋子村三社人工落葉松,小地名:王某某地,林權證號0003158,采伐出材240立方米,在采伐期間石人林業站派營林員張某某在現場監督指導采伐,經現地實際調查需要保留幼樹8株(1株臭松、4株水曲柳、3株胡桃楸),以上需要保留幼樹全部按照規定予以保留。
3、證人證言:(1)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王某某想租用張某甲的皆伐林地種參,因為價格原因沒有談成,過了幾天,其朋友孫某某給王某某打電話說他的房東徐某某想種參,讓王某某找人刨參地。王某某與徐某某見面后,徐某某雇傭王某某提供技術和管理,其他的事情由徐某某辦理。王某某回露水后,找了解某某聯系人員刨參地,一丈參地給45元錢。之后的事情王某某就不知道了。(2)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張某甲于2011年左右,用12萬元購買了李某某在榆木橋子村的林地,但沒變更林照,2015年4月江源區林業局批準皆伐林地,共計2公頃。采伐后,李某某到石人林業站報名進行林參間作。2015年7月的時候,孫老四(不知大名)說有個露水河的人想租地種植藥材,但沒有談成。其不知道其皆伐的林地被開墾了。皆伐的林地內有需要保留的水曲柳、胡桃楸都按設計保留了。(3)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2011年的時候,張某甲花12萬買了李德春李某某的人工落葉林,2015年5月左右,張某甲將林地皆伐了。7月的時候,露水的王某某找孫某某幫忙找皆伐的林地種參,孫某某把張某甲的電話告訴額王某某,之后怎么談的就不知道了。大約過了一個月,孫某某看見王某某領著一些人到張某甲皆伐地開始刨地,這些刨地的人都住在徐某某家。張某甲的皆伐地是徐某某開墾的,2015年4月的時候,王某某找孫某某聯系租地的事,7月份的時候,孫某某把張某甲的電話號給了王某某,他們怎么談的不知道。后來過了幾天,徐某某說要準備種參,但不懂,孫某某就給徐某某聯系了王某某,之后他們怎么合計的孫某某也不知道。沒過多久,就看見王某某領著人到張某甲的皆伐地刨土開地了。孫某某把王某某準備租地種參的事情跟徐某某說了后,徐某某想種參,就找王某某談,說他投資18萬元,讓王某某提供種子,幫忙管理。2015年7月的時候,孫某某給張某甲打電話說要開參地,讓張某甲報表,張某甲也沒問是誰要開墾參地,就同意了,張某甲把表報到林業部門以后,徐某某才開始開墾參地的。徐某某和張某甲沒見過面,也不認識。2015年11月20日,孫某某受張某甲委托對張某甲皆伐林地進行指認,并由林業技術人員對開墾林地的現場進行了勘驗鑒定。張某甲皆伐林地的時候,孫某某幫忙造材、裝車了,但沒有注意采伐林班內是否有沒有伐倒的樹。(4)證人解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20日左右,王某某給解某某打電話說準備在江源開參地,刨一丈(長3.33米,寬2.3米)給45元錢,解某某奧江源區石人鎮榆木橋子村準備開墾參地的山上看了一遍,覺得能干,就找了幾個經常一起干活的人開始刨參地,整理參床子。開墾參地的時候已經沒有林木了,落葉松的樹根也已經挖掘出來了。解某某不知道林權是誰的,是王某某找他們干的活。(5)證人包某某證言,證實包某某通過朋友李某甲聯系了到江源區刨參地的工作,刨一丈45元,是給一個叫王某某的人干活,他是2015年8月8日開始干的,來的時候他們已經干了好多天了,樹根都已經挖出來了。(6)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末,陳某某給解某某打電話問有沒有活干,解某某讓他到石人鎮,陳某某和妻子張德麗就一起給王某某刨參地,跑了一百多丈,開墾參地的地面上沒有林木,樹根都已經挖出來了。(7)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其是張某甲的弟弟,2015年5月份左右,張某甲在榆木橋子村的落葉松林辦理了采伐證,張某乙幫忙把落葉松都采伐了,還采伐了10多可楊樹和胡桃楸,都是有伐號的。在皆伐的林班內有一些沒有伐號的小樹,張某乙都沒有采伐,好像有幾棵水曲柳,當時只是案伐號采伐林木,具體有多少克水曲柳沒有注意。(8)證人曹某某證言,證實其是張某乙的妻子,2015年5月份左右的時候,張某甲找張某乙幫忙采伐落葉松,采伐證已經辦理下來了。張某乙干了5天左右,把落葉松都伐完了,還有一些楊樹和胡桃楸。林地內剩下幾棵小樹沒有伐,是什么樹她不知道,長的挺細的,樹高3米左右。(9)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張某甲皆伐林子的時候,崔某某幫忙造材、裝車了,伐的林木都是落葉松,還有10多棵楊樹和楸子樹,有沒有沒有采伐的林木他沒有注意。
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實徐某某和王某某合伙種參,王某某跟徐某某說張某甲同意把皆伐林地賣給王某某,張某甲也向林業站申請了種植人參。徐某某就跟王某某合計要招投標還需要一段時間,先把地整理好,徐某某就到白山雇了一輛挖掘機把皆伐林地內的樹根都挖了出來,然后王某某雇人刨地。2015年7月的時候,徐某某聽孫老四(不知大名)說有朋友要種參,張某甲租地要18萬,沒談成。徐某某就讓孫老四把王某某找來說他自己想種參,讓王某某提供種子、農藥和管理技術方面的事情,徐某某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和資金投入。徐某某給王某某工錢,掙多了就多給,掙少了就少給。徐某某到江源區林業局進行了咨詢,說有300畝的人參種植指標,但得招投標后才能實施,同時徐某某也了解到張某甲把他的皆伐林地也上報申請種植人參了。徐某某和王某某合計先把地整理好,徐某某就雇了一輛挖掘機把伐根挖了出來,王某某找人來刨的參地,大約開墾了20多畝。張某甲不知道他開墾參地的事情,但王某某和孫老四找張某甲談過,開墾參地也沒有經過林業部門的審批。開墾前林地內都是落葉松伐根和茅草。2015年11月初,徐某某在開墾的林地內栽植了人工紅松。被告人徐某某對其開墾林地的現場進行了指認,并由林業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查鑒定,徐某某沒有異議。2015年7月,其雇人開墾了榆木橋子村的林地,開墾林地時,林地內光禿禿的,沒有任何林木。
經補充偵查,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拍賣成交確認書復印件一份、江源區林業局情況說明二份,證實根據省林業廳文件規定,參地指標可以使用2015年皆伐跡地種植人參,2015年12月16日江源區林業局召開了參地指標拍賣會,徐某某在拍賣會上競得參地指標面積15畝,使用林地為李某某2015年人工落葉松皆伐跡地。在李某某皆伐跡地30畝林地內只允許15畝林地種植人參,剩余面積按皆伐跡地更新造林規定在2016年還林。
上述證據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審理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林業部門批準,非法占用林地并擅自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并造成林地植被全部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準確,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通過競拍取得此塊地中15畝的參地經營權,也表示已將未進行參地種植的土地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還林,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江源區司法局評估,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緩刑監管條件,故可對其處以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麗華
人民陪審員 劉錫全
人民陪審員 劉子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書記員 李孟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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