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87號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2016-3-23)
(2015)江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居住地: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9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對其取保候審。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轄,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江檢公訴刑訴(2015)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偽證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亞威、李欣澤出庭支持公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受王某丙指使,為幫助王某丙掩飾其家庭巨額財產,出具虛假的證明幫助王某丙掩飾大連房產一處,價值737272元。被告人王某甲受王某丙指使,出具虛假證明幫助王某丙掩飾巨額財產來源80萬元。在檢察機關依法向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調查取證時,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按照王某丙的唆使向檢察機關做了虛假證明。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供述,證人黃某甲、王某丙、黃某乙、王某丁,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黃某甲(時任白山市建設局副局長)接受組織調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受王某丙(黃某甲的妻子)唆使,在偵查部門向王某乙、王某甲取證時,二人按王某丙的要求分別做了虛假證言,其中王某甲稱分三次共給了王某丙家80萬元;王某乙稱在大連市王某丙名下的一處房產是其的買的(購房款為737272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在法庭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遼寧省大連市商品房銷售記賬憑證、遼寧省大連市商品房預收款專用發票銷方記賬憑證、遼寧省大連市商品房預收款專用發票發票聯、中國農業銀行現金繳款單回單證實:2003年王某丙在大連發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一處房屋,購房款共737272元,面積142.36平方米。
2、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證人王某丁證言證實:王某甲是我兒子。2011年王某甲和黃某乙訂婚時我跟親家王某丙說給黃某乙10萬元。后來我通過銀行給王某甲匯款10萬元,并跟我兒子說:”訂婚5萬元,結婚5萬元”。2010年10月,我匯50萬元給王某甲給他買北京的房子用。2014年8月或9月份白山市紀委的人找我了解情況時,王某甲對我說黃某甲家出事了,讓我對紀委的說如果有人問就說他和黃某乙訂婚時我家給了20萬,結婚給了30萬,說是婷婷的媽媽(王某丙)讓他幫助這么說的,先幫著掩一掩,我就按照王某甲說的跟紀委的人說了。
4、證人藺某某證言及自書材料證實:王某甲是我兒子。王某甲買房、訂婚、結婚我家一共給了70多萬元,其中2010年10月份給了王某甲50萬買房。2011年4月份王某甲訂婚后給了10萬元。另證實白山市紀委向我調查王某甲訂婚、結婚給禮金的事我說訂婚給了20萬,結婚給了30萬不是真實的。
5、證人黃某乙證言證實:王某甲第一次到我家給了我母親王某丙30萬及訂婚給了我家20萬結婚給了30萬都不屬實,是我父親黃某甲被雙規后,我母親讓王某甲這么說的。我小舅王某乙對我說大連的房子(2003年王某丙購買的大連星海廣場附近房屋)實際是我母親王某丙的。
6、證人王某戊證言證實:王某丙是二姨,黃某甲是我二姨夫。在2014年年初的時候,王某丙和黃某甲來到大連,在吃飯的過程中聽到他倆在討論星海廣場附近的房子能賣多少錢,還提到房地產中介公司等相關的問題,說房子大概賣200多萬。
7、證人王某丙證言證實:2003年在大連星海廣場有一處我名下的房產,實際是我弟弟王某乙孤獨癥孩子的。我曾向檢察機關說過王某甲第一次到我家給我了30萬不屬實。我以前還說用我女兒訂婚時王某甲家給的20萬元,結婚時給的30萬還給我借我母親的錢不屬實。我對王某甲說如果有紀委檢查的人問你,你就說你給了我30萬。
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證實:我曾說的第一次到黃某乙家給了王某丙30萬及給了黃某乙家50萬彩禮錢這些不屬實。我說謊是因為在2014年8月份的時候,我和婉婷還有我岳父岳母一起從上;氐桨咨剑轿以栏讣遥ú屎缂覉@)樓下還沒上樓,岳父黃某甲就被紀委的人帶走了。我岳母王某丙就跟我說:”如果有一天有人找到你調查你岳父的事情,你就跟他們說,你和婉婷結婚的時候,你家給了我們家50萬的彩禮錢,并且你在從澳大利亞回國后,用打工掙的錢給了我30萬見面禮。”
9、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證實:王某丙在2003年在大連購買的房子我曾說是我的,并說房產證是王某丙的名字是因為她當時想給她女兒黃某乙辦大連戶口,這些不屬實。說謊是因為我姐王某丙對我說的,說有人找我問關于這戶房產的事就讓我說這戶房產是我的。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有偽證罪,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結合證人黃某乙、王某丁、藺某某、王某丙證言可以證實:王某甲受王某丙唆使,在公安機關故意做虛假證言,意圖幫助王某丙隱瞞家庭巨額財產的事實。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及房屋銷售發票等書證可以證實:涉案房屋系王某丙所有的事實;另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可以證實:其受王某丙唆使,在偵查機關向其調查取證時故意做虛假陳述的事實,意圖隱瞞王某丙名下的一處房產。綜上,在偵查機關向二人調查了解情況王某丙家庭財產情況之時,故意做違背事實的證言,應對二人予以懲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偵查機關依法對二人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黃某甲、王某丙家庭財產情況之時,故意出具虛假證言,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偽證罪。鑒于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動因出于親人的請求,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認罪、悔罪的表示,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偽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乙犯偽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忠剛
人民陪審員 王 博
人民陪審員 孫桂蘭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孟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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