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刑初27號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2016-5-19)
(2016)吉068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臨江市大湖街。曾因盜竊,于2012年9月5日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qū)め呑淌拢慌R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執(zhí)行。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某,男,1962年04月05日出生于吉林省臨江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臨江市大湖街道。因?qū)め呑淌拢?015年9月14日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檢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丹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8時許,在臨江市大湖街廣場附近因瑣事將劉某甲打傷,經(jīng)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呂某某、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達(dá)成和解,賠償劉某甲經(jīng)濟(jì)損失共計41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案件來源與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證人趙某某、張某某、劉某乙、李某某的證言,行政處罰材料,吉林省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被害人的住院病歷,內(nèi)蒙古克什克騰旗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辦案說明,收條、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
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檢察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庭審的過程中對以上事實及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在臨江市大湖街廣場附近因瑣事將被害人劉某甲打傷。經(jīng)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呂某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jì)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jì)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0元,二被告人與被害人劉某甲達(dá)成和解,劉某甲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案件來源及破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證實2015年8月21日,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工作人員接到被害人劉某甲報案,稱其在大湖街被呂某某、王某某打傷。接到報案后派出所民警趕赴現(xiàn)場進(jìn)行調(diào)查,并于10月26日將本案轉(zhuǎn)立刑事案件,將案件移交給臨江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刑警大隊接到案件后對王某某實施網(wǎng)上追逃,2016年1月21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臨江市公安局對呂某某進(jìn)行訊問時,呂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rèn)不諱。
2、臨江市公安局大湖派出所受案登記表、傳喚材料:證實臨江市大湖派出所接到劉某甲的報案后,傳喚二被告人到案的經(jīng)過。
3、吉林省臨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意見書:證實傷者劉某甲左眼部損傷,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4、被害人劉某甲住院病歷:證實劉某甲住院情況。
5、臨江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材料:證實臨江市公安局分別對呂某某、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王某某行政處罰未執(zhí)行。
6、收條、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證實劉某甲收到王某某家屬賠償款人民幣11000元,收到呂某某賠償款人民幣30000元,雙方達(dá)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劉某甲對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7、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因?qū)め呑淌卤还矙C關(guān)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
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王某某曾于2012年9月5日因盜竊被臨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9、被害人劉某甲的陳述:證實2015年8月21日8點左右,我在大湖街市場看見王某某,王某某問我昨天為什么把他大哥呂某某打了,這時呂某某就過來了,用拳打了我眼睛一拳,王某某也上來朝我面部打了好幾拳,當(dāng)時我鼻子被打出血了,眼睛被打腫了,我就報警了。
10、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呂某某、劉某甲是鄰居。2015年8月21日8點左右,我走到大湖市場附近,看見王某某拽著劉某甲的衣服領(lǐng)子兩個人打起來了,王某某朝劉某甲面部打了幾下,之后呂某某也上去用拳打劉某甲面部,打完后王某某、呂某某就走了。
1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21日8點鐘左右,我看見在大湖街鐵道附近姓呂的打了一個歲數(shù)挺大的人的面部好幾拳,那個人鼻子就出血了,眼睛也腫了,接著跟姓呂的一起的那個男的也上去打了那個歲數(shù)挺大的那個人身上幾下,然后被人拉開了。
12、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實我聽說呂某某和王某某把劉某甲打了。
1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8點左右,我在大湖街市場賣菜時,看見王某某和呂某某把劉某甲打了,當(dāng)時我看見劉某甲鼻子出血了,眼睛也腫了,傷是誰造成的不知道。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我和呂某某在大湖廣場附近飯店一起吃早飯,呂某某說昨晚和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吃了虧,讓我?guī)椭一貋怼:髞砦铱匆妱⒛臣拙驮谖覀兏浇液蛥文衬尘鸵黄鹑フ覄⒛臣缀蛣⒛臣壮吵称饋恚瑓文衬吵瘎⒛臣酌娌看蛄艘蝗页瘎⒛臣酌娌看蛄藘扇瑒⒛臣妆亲颖淮虺鲅耍笱勰[了,后來劉某甲就報警了。
15、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8月21日早上7點40分左右,我和王某某在大湖街市場鍋烙店吃完飯出來,王某某說去剪頭,過了一會回來告訴我昨晚打我的劉某甲就在附近,我倆就去找劉某甲,我打了劉某甲面部一拳、王某某打了劉某甲面部兩拳,當(dāng)時劉某甲的鼻子出血了,劉某甲就報警了。
16、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常住人口登記表,被害人劉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況。
上述證據(jù),證據(jù)與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且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因瑣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到案后認(rèn)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jì)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呂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立偉
審 判 員 朱崇艷
代理審判員 趙彥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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