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撫刑初字205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6-14)
(2015)撫刑初字20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撫松縣。
訴訟代理人楊智亮,吉林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管某某,男,漢族,無職業,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地:白山市八道江區,居住地:撫松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撫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輝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系吉B9AXXX號機動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公司)
單位地址:輝南縣朝陽鎮興工街。
負責人楊戰濤,系經理。
訴訟代理人宋維麗,女,漢族,戶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系該公司職員。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公訴刑訴(2015)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提起民事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楊智亮、被告人管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宋維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管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22時許,醉酒后駕駛吉F33XXX號兩輪摩托車(本車無號牌,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載著宋某某沿泉陽林業局凱旋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泉陽林業局凱旋路百順肥牛門前處時,與停放在路邊的吉B9A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管某某和乘車人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09mg/100ml。管某某駕駛車輛時,屬于醉酒狀態。
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龐某某、劉某某、宋某某、包某某的證言;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意見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白山市撫松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訴稱: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與停放在路邊龐某某駕駛的吉F9AXXX號重型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被告人管某某和乘車人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吉林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某此次損傷造成右額顳頂骨骨折、右硬膜下血腫,并行開顱血腫清除術,構成9級傷殘;造成右鎖骨骨折、并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右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構成10級傷殘。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人宋某某醫療費10,000.00元,賠償金限額內賠償護理費124.08元(41+15)天=6,948.48元,誤工費124.08元180天=22,334.40元,傷殘賠償金23,217.82元20年22%=102,158.40元,共計131,441.28元中的110,000.00元,共計120,000.00元。
針對上訴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住院病歷二份、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兩份、醫療費票據兩張、門診收據兩張。
被告人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是:龐某某駕駛的吉F9AXXX號重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人進行賠償。
針對上述答辯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保單復印件一份。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管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09mg/100ml)駕駛吉F33XXX號兩輪摩托車(本車無號牌,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載乘宋某某沿泉陽林業局凱旋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百順肥牛門前處時,與龐某某停放在路邊的吉B9A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管某某和宋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管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龐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宋某某無責任。訴訟過程中,管某某與宋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宋某某對管某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管某某在庭審中未提出異議,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陳述;證人龐某某、劉某某、包某某的證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鑒定書;吉林省撫松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白山市撫松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另查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非農業家庭戶口。因本次事故于2015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在撫松縣醫院住院治療30天,一級護理12天,二級護理18天,花費醫療費36,697.37元。2015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在撫松縣醫院二次住院治療12天,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9天,花費醫療費27,618.63元。訴訟過程中宋某某提出傷殘鑒定,2016年4月18日經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宋某某此次損傷造成右額顳頂骨骨折、右硬膜下血腫,并行開顱血腫清除術,構成9級傷殘;造成右鎖骨骨折、并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右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構成10級傷殘。龐某某駕駛的吉B9AXXX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為劉某某)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輝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單號為:PDDA201422050400XXX,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3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日24時止。
經核實,宋某某向保險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為196,377.68元,其中醫療費36,697.37元+27,618.63元=64,316.00元、護理費(15天2人+27)124.08元/天=7,072.56元、誤工費124.08元/天184天=22,830.72元、殘疾賠償金23,217.82元20年22%=102,158.40元。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住院病歷二份、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兩份、醫療費票據兩張、門診收據兩張、保險合同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管某某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發生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法應當對其從重處罰。管某某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民事部分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主張醫療費64,316.00元中的10,0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131,441.28元中的110,0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管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撫松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調查評估意見書,對被告人管某某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輝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某醫療費10,0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宋某某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110,000.00元。以上共計1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盧國君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人民陪審員 許連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