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初57號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2016-4-26)
(2016)吉0621刑初5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出生于吉林省撫松縣,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檢刑訴(2016)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21時10分許,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吉F21XXX低速貨車在朝長線186公里+600米處與王某甲駕駛吉F33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93mg/100ml。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甲的證言;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等。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辯解。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93mg/100ml)駕駛吉F21XXX低速貨車在朝長線186公里+600米處與王某甲駕駛吉F33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王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后,王某某與王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全部供認,且有證人王某甲的證言、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工作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王某某醉酒程度較低,負事故次要責任,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認罪,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部門的調查評估意見,對王某某適用緩刑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姚悅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蓮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