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13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5-25)
(2016)吉0622刑初1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甲,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縣,現(xiàn)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由刑事庭審判員李志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趙洪偉、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因本案需要補充偵查證據,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2016年5月19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馬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5時50分,被告人黃某甲駕駛×××號轎車載乘徐某某、李某丁、王某甲,沿榆三線由江源向靖宇方向行駛至榆三線405公里加900米路段處時,因冰雪路面,操作不當,黃某甲超速駕駛的×××號轎車側滑至道路左側后,與相對方向遲某某未保持安全車速駕駛的×××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乘車人王某甲當場死亡,乘車人李某丁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甲積極搶救傷者,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因其本人受傷到靖宇縣醫(yī)院治療。2015年11月25日,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tài)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標準,計算出×××號轎車行駛速度約為64km/h,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約為50km/h,×××號面包車的行駛速度約為38km/h,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約為27km/h。同年12月7日,靖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因當事人黃某甲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較大,故黃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遲某某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較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某甲、李某丁、徐某某無責任。同日,公安機關傳喚黃某甲到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死者王某甲的家屬徐某、王某乙、王某丙、劉某某和死者李某丁的家屬王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張某及被害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黃某甲、肇事車輛車主彭某某、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及負次要責任的另一方駕駛人遲某某和遲某某的雇用單位白山市千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賠償因被害人王某甲、李某丁死亡而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被害人徐某某因傷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95318.52元。同時遲某某對被告人黃某甲肇事致其的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提出反訴。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黃某甲的家屬賠償死者王某甲、李某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各人民幣15萬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遲某某賠償死者王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賠償死者李某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9萬元;白山市千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考慮到被害人家屬的生活情況,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自愿補償被害人李某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王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人民幣1萬元;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害人李某丁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王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各人民幣5.5萬元,賠償被害人徐某某醫(yī)藥費及護理費人民幣4960.52元,以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對被告人黃某甲及其他附帶民事被告人的民事訴訟,并且被害人徐某某自愿放棄傷情鑒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申請,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黃某甲表示諒解,并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黃某甲從輕處罰。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遲某某自愿撤回本案中對被告人黃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保留其訴權,將對黃某甲肇事致其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單獨提起民事告訴。[詳見(2016)吉0622刑初13-1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2016年5月13日,吉林省靖宇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社區(qū)矯正環(huán)境較好,監(jiān)管風險較小,適用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證人遲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等證人的證言,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證明書、尸體照片,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據公開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解除強制措施通知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吉0622刑初13-1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收到條、撤訴申請書、諒解書、賠償款分配協(xié)議,(2016)靖司矯字19號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搶救傷者,且明知他人報警后現(xiàn)場等候處理,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系過失犯罪,且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庭審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非監(jiān)禁刑對所在社區(qū)無重大影響。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志慧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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