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7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4-29)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吉0622刑初7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縣。捕前住靖宇縣,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白山市江源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海軍,吉林泉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公訴刑訴(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騙取貸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公訴機關于2016年3月15日認為本案需要補充偵查新證據,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案件恢復審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武志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海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間,靖宇縣晟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某甲將其開發的靖宇縣溫馨小區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田某甲找代培清、馬桂蘭、孫某某、張某甲、代某某、田某乙、以頂名的方式,在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以非正常流程的方式辦理了上述人名的房屋所有權證。之后,田某甲在靖宇縣農村信用聯社景山信用社找信貸員李某某為董某某以頂名形式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090、00027089)辦理了47萬元的抵押貸款;孫某某頂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102)辦理了20萬元抵押貸款;張某甲頂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095)辦理了18萬元抵押貸款;韓某某頂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096)辦理了18萬元的抵押貸款;鄂某某頂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085、00027086)及房屋所有權證(00027087、00027088)辦理了100萬元抵押貸款;在靖宇縣信用聯社找信貸員紀有贈以馬桂蘭頂名使用房屋所有權證(00027101、00027080)辦理了50萬元抵押貸款,共計騙取貸款253萬元,至今未還,貸款全部歸田某甲本人使用。頂名貸款后田某甲又將上述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證號的房屋出售給施翠翠(00027089)、張洪國(00027101)、封某某(00027080)、常佐銘(00027102、00027096)、辛某某(00027095)、王明利(00027087)、姜某甲(00027088)、劉某某(00027085)、夏某甲(00027086)、夏某乙(00027090)。2014年11月份,靖宇縣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告知溫馨小區實際購房人施翠翠、張洪國、封某某、常佐銘、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劉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的房屋被抵押貸款,房屋現在已經判給靖宇鎮信用社,后期靖宇縣人民法院查封對其房屋進行查封。后期,實際購房人施翠翠、張洪國、封某某、常佐銘、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劉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向靖宇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行政復議。經調查,法制辦公室撤銷了代培清、馬桂蘭、孫某某、張某甲、代某某、田某乙的房屋所有權證。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
1、代某某、鄂某某、張某甲、孫某某、馬桂蘭、代培清等人房產檔案、貸款檔案;2、常佐銘、夏某甲、劉某某、王明利、姜某甲等人購房合同、票據;3、馮某某、常佐銘、夏某甲、劉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張某甲、代某某、鄂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證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造成253萬元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田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證據認為,時間長了,記不清了,但對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張海軍辯護認為,被告人田某甲作為貸款的實際經手人或操作人,其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行為,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情節,應給予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0年4月14日向靖宇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登記,辦理了吉林省溫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溫馨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為其妻子代風琴,2010年末至2012年期間,由于溫馨公司資金短缺,田某甲便將溫馨公司所開發的靖宇縣溫馨小區的部分門市房,在未取得房屋竣工證明的前提下,找到不是實際購房人的代培清、馬桂蘭、孫某某、張某甲、代某某、田某乙,給上述人員出具虛假的購房合同,并通過關系在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違規為上述人員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后田某甲找到吉林靖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原靖宇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景山信用社,以下稱:景山支行)信貸員李某某,李某某在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用張某甲頂名的方式,使用(張某甲產權證00027095號)作抵押,騙取貸款18萬元;韓某某頂名,使用(張某甲產權證00027096號)作抵押,騙取貸款18萬元;鄂某某頂名,使用(代某某產權證00027085、00027086號、田某乙產權證00027087、00027088號)作抵押,騙取貸款100萬元;孫某某頂名,使用(孫某某產權證00027102號)作抵押,騙取20萬元貸款;代培清頂名,使用(代培清產權證00027089、00027090號)作抵押,騙取貸款47萬元;找信貸員紀某某以馬桂蘭頂名的方式,使用(馬桂蘭產權證00027101、00027080號)騙取貸款50萬元;貸款全部歸田某甲使用。田某甲并將非正常手段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出售給施翠翠(產權證00027089號)、張洪國(產權證00027101號)、封某某(產權證00027080號)、常佐銘(產權證00027102、00027096號)、辛某某(產權證00027095號)、王明利(產權證00027087號)、姜某甲(產權證00027088號)、劉某某(產權證00027085號)、夏某甲(產權證00027086號)、夏某乙(產權證00027090號)。2014年11月份,景山支行工作人員告知溫馨小區上述實際購房人的房屋已被貸款抵押,靖宇縣人民法院把房屋判給景山支行,法院并對房屋進行查封。之后實際購房人施翠翠、張洪國、封某某、常佐銘、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劉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向靖宇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靖宇縣人民政府靖復決字(2015)第2、3、4、5、6、7、8、9、10、11、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溫馨公司未提交房屋已竣工證明,缺失要件,屬審核不嚴,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對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為第三人代培清、馬桂蘭、孫某某、張某甲、代某某、田某乙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予以撤銷。導致被告人田某甲用他人頂名在景山支行貸款253萬元及利息至今未償還。
綜上所涉及本院民事判決書已被本院提起再審,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姜某乙、周某某、張某乙、李某某、紀某某、馬某甲、隋某某、馮某某、辛某某、張某甲、韓某某、劉某某、夏某甲、馬某乙、姜某甲、代某某、宋某某、田某乙、鄂某某、常某某、孫某某、張某丙、封某某、趙某某、夏某乙、莊某某、董某某的證言,靖宇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被告人田某甲歸案情況;溫馨公司與辛某某簽訂溫馨小區房屋預定協議書,張某甲房產(00027095)檔案、抵押貸款檔案,溫馨公司與張某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為下發的靖宇縣房權證靖宇鎮字第00027095號產權證,領取借款18萬元憑證;產權人張某甲房屋(00027096)產權檔案,溫馨公司與常佐銘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韓某某抵押貸款檔案,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下發的靖房他證靖宇鎮字第00012655號他項權利證,領取發放貸款18萬元憑證;代某某房產(00027085)檔案,代某某房產(00027086)檔案,2份溫馨公司與代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田某乙房產(00027087)檔案,田某乙房產(00027088)檔案,2份溫馨公司與田某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鄭和臣與劉某某簽訂門市房買賣協議、收據,溫馨公司與劉某某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溫馨公司與夏某甲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溫馨公司與王明利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王龍云與姜某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據,溫馨公司與姜某甲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鄂某某(00027085)貸款檔案,鄂某某(00027086)貸款檔案,鄂某某(00027087)貸款檔案,鄂某某(00027088)貸款檔案,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下發的靖房他證靖宇鎮字第00012423、00012424、00012422、00012425號他項權利證,領取發放貸款100萬元憑證;孫某某房屋產權00027102號檔案,溫馨公司與孫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溫馨公司與常佐銘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孫某某(00027102號)抵押貸款檔案,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辦理了靖房他證靖宇鎮字第00012377號他項權利證,領取發放貸款20萬元憑證;溫馨公司與夏某乙簽訂預定購房協議書、收據,溫馨公司與施翠翠簽訂預定購房協議書、收據3張,代培清房屋產權證00027089號檔案及借款檔案,代培清房屋產權證00027090號檔案及抵押貸款檔案,2份溫馨公司與代培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辦理了靖房他證靖宇鎮字第00012335、00012336號他項權利證,領取發放貸款47萬元憑證;溫馨公司與張洪國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租賃協議、取暖費發票,溫馨公司與封某某簽訂溫馨小區商品房預定購房協議、收據、外墻粘磚合同書,馬桂蘭房屋產權證00027101檔案及借款檔案,馬桂蘭房屋產權證00027080號檔案,2份溫馨公司與馬桂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辦理了靖房他證靖宇鎮字第00015923、00015924號他項權利證,領取發放貸款50萬元憑證;景山支行不良貸款明細表、證明二份,靖宇縣人民政府靖復決字(2015)第2、3、4、5、6、7、8、9、10、11、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刑事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的問題,經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田某甲雖然不是貸款人,其行為是否屬于騙取貸款行為。經查,本案被告人田某甲在張某甲、代培清、孫某某、代某某、田某乙、馬桂蘭沒有實際購買其所開發的溫馨小區門市房的前提下,虛構與上述人員購買房屋的事實,出具虛假買賣合同,并通過關系為上述人員辦理了產權證,并用非正常手段取得的產權證作抵押,讓上述人員頂名在景山支行騙取貸款253萬元。導致靖宇縣人民政府對上述違規頒發的產權證予以撤銷和發放的貸款不能及時收回的法律后果,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甲出具與他人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并通過非正常手段在靖宇縣房地產管理中心辦理出產權證,并用產權證作抵押,用他人頂名的方式在景山支行騙取貸款25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騙取貸款罪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田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故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甲于判決生效后,退賠給吉林靖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貸款本金253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姜允國
審判員 趙洪偉
審判員 李志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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