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刑初1號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2016-4-27)
(2016)吉0622刑初1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縣,住所地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1月11日被靖宇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本案需要補充偵查證據(jù),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同年4月27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歷飛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在靖宇縣四海村飲酒后,駕駛×××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靖宇大街路段時與一金毛犬相撞,侯某某并未停車,并駕駛機動車回到家中。后金毛犬的主人找到侯某某家,將其扭送至派出所并報告交警部門。交警到達現(xiàn)場后,侯某某交代其在當日中午在四海村飲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當日20時許,公安機關(guān)依法采集了侯某某的血樣。經(jīng)白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侯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為89.75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甲、王某某、劉某乙、范某某、張某某、谷某某、李某甲、劉某丙、常某某、李某乙、劉某丁等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白山公鑒(理化)字(2015)276號理化檢驗鑒定書,案發(fā)路段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居住小區(qū)監(jiān)控錄像以及交警所佩戴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影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關(guān)于侯某某稱酒后駕車回家其當晚在家中再次飲酒,此后才被交警部門帶到醫(yī)療部門抽血檢驗的辯解。經(jīng)查,侯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明知飲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卻做出該行為,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且侯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未盡到駕駛員停車觀望、在現(xiàn)場等待的義務(w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jīng)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的,應(yīng)當認定為醉酒”之規(guī)定,被告人侯某某具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故意及行為,即使其在抽血檢驗前再次飲酒,但經(jīng)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9.75mg/100ml,仍認定為醉酒,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和他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侯某某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志慧
審 判 員 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盧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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