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刑初133號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802刑初133號
公訴機關: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現住白城市。因涉嫌故意傷害,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鳳娟,吉林宏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以白洮檢刑檢刑訴(2016)9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亞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及辯護人王鳳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21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在白城市實驗小學對面侯某某租住的房間,因對象問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口角并相互毆打,被告人田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被害人李某某扎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刑事諒解書、診斷書等;2、證人侯某某、楊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鑒于被告人的家屬已經對被害人一方進行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符合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供認不諱,無其他辯解意見。表示非常后悔,給被害人帶來了傷害表示愧疚,希望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王鳳娟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案件發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對傷害被害人李某某的行為表示后悔。田某某的家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希望給被告人一個步入社會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1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在白城市實驗小學對面侯某某租住的房間,因對象問題與李某某發生口角并發生毆打。被告人田某某遂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李某某扎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某,并得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刑事諒解書、收據,證實2016年1月28日田某某母親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諒解,李某某收到賠償款五萬元的事實。
2.海明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田某某扎傷李某某的刀未找到。
3.人員關聯信息,證實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情況。
4.診斷書,證實李某某2016年1月8日入院,臨床診斷:1、腹部開放性損傷;2、血性腹膜炎;3、大網膜及胃網膜破裂;4、肋間動脈斷裂;5、左髂部皮膚,肌肉裂傷。
5.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田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并送白城市拘留所執行。
(二)鑒定意見
2016年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白洮)公(司法)鑒(損傷)字[2016]005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分析說明:經過對傷者李某某生體檢查及查閱有關醫療文證,傷者被他人致傷,造成“腹部開放性損傷,腹腔積血,胃網膜及大網膜破裂,左側8-9肋間動脈斷裂,左側骼部皮膚、肌肉裂傷”。經住院手術及對癥治療,現病情穩定。依照2014年1月1日兩院、三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7.2K條款之規定,構成重傷二級。
鑒定意見:李某某受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三)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某證言:今天晚上9點多,我原來的同事田某某到我家(就我自己租住的地方)串門,他到我家有半個多小時,我對象李某某也去了,發現田某某也在我的住處,就說了:“動作挺快呀。”田某某說啥玩意挺快呀,我們三個人就從我的臥室出來到大廳,田某某問我:“這是誰呀?”我說是我對象,田某某就穿上外套往出走,并叫我去送他,我對象不讓,說冷,田某某就對我對象說:“咱倆下樓聊聊,”我對象說:“明天我們倆聊,今天我先和我對象聊。”田某某非要和我對象聊,然后兩人就靠的特別近,我就往外推田某某,他反把我推到了一邊,我就打了我對象,我對象還手,我也打了田某某,隨后田某某就離開了,離開前田某某打電話叫人,但并沒有什么人過來。田某某走后我對象才感覺疼痛,一掀開衣服發現他左側腹部有兩個口子,在往下流血,就趕緊去了醫院。醫院聽我們沒報警就幫我們報了警。打仗時就我們三個在場。我沒看見田某某手里那有什么兇器。
2.證人楊某甲證言:2016年1月8日晚21時左右我在實驗小學對面侯某某家的4樓和5樓樓道里。因為我朋友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自己被人用刀扎了,讓我去侯某某家里接他。侯某某和李某某當時是情侶關系。我到侯某某家樓道里看見李某某坐在侯某某家四樓和五樓樓梯之間的緩臺上了,我問李某某哪里受傷了,李某某把上衣掀開,我看見李某某左側的腹部有一個3厘米左右的刀口,傷口上面有白色的東西,不知道是什么東西,不知道傷口多深,而且李某某的左側大腿根部有一個1厘米左右的口子,傷口多深不知道,李某某褲子和衣服上都是血。當時緩臺上只有我和李某某。侯某某當時在樓下,干什么我不確定。我沒進到侯某某家的屋里面。我扶李某某下樓時看見的侯某某。我和侯某某一起打車把李某某送到了白城市二醫院。
(四)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2016年1月8日晚上9點30分左右,我和同學在網吧分開后就去了我對象侯某某的住處,我對象開門讓我進屋,我因鬧肚子就直奔衛生間,我在衛生間聽到一個男生說話的聲音,我完事之后就推開臥室,看到一個二十歲左右的男孩躺在床上,我問侯某某這是誰,她說是她同事,我說那個男子:“下手挺快呀。”那個男子說:“你啥意思呀。”我說:“這是我對象。”這事那個男子說侯某某:“你不是說你沒對象嗎。”侯某某說:“我一直說我有對象。”那個男子說他們一個同事說侯某某沒對象,就開始給那個人打電話說話過程中就改口說:“我被人打了,你們快過來吧。”但說完半天也沒人去,我也給我同學打電話,他們說一會兒就到,這時我和那個男子就吵了起來,吵了幾句那個男子就說要走,然后讓侯某某送他,我說:“別送這種人,你送他干啥?”那個男子就過來踢了我一腳,踢在肩部和臉上,因為當時我正在大廳的沙發上,我起來后打了那個男子一電炮,這時侯某某從中拉架,那個男子突然半蹲動作然后轉身就跑出去了,他一出去我就感覺左腹部不對勁,熱乎乎的,我掀開衣服一看一個大包,大包中間一個口子往出流紅色東西,當時還不知道下邊還有一個口子,嚇得沒敢再看,放下衣服就往外跑,并打電話給我同學叫他們打車趕緊過來,之后就到了二醫院,后來知道我被扎傷兩處,其中上面那刀扎上了我胸腹部隔膜,經過就這些。
當時在場的除了侯某某沒有別人。那個男子打我時我聽侯某某喊:“田某某你干什么?”那個男子有二十六七歲,身高有1.78米以上,中等體態,較瘦,頭發稍長,上身黑色羽絨服,其他沒注意。我沒看到田某某用什么扎傷我。
(五)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6年1月8日晚上8點多,我和侯某某等五人吃完晚飯就一起去了侯某某的住處。我們倆在侯某某的臥室聊天有一個多小時,將近10點時有人敲門,侯某某對我說你先別動,我看看是誰。她去開門回來說是她同學,那個進屋的人先去的衛生間,我當時還在侯某某的床上躺著,不一會屋門被踹開,進來一個男孩,之后對我說:“挺快呀。”我就不知咋回事,坐起身穿上鞋就說:“啥玩意挺快呀?”李某某轉身就出去了,我們就都從臥室走到了大廳,到了大廳,我問侯某某:“這是誰啊?”她說是她原來對象,然后我就說你們先聊我走了。走時我對侯某某說:“你穿衣服送我下樓。”李某某不讓,并把她拽到沙發跟前,他自己坐在了沙發上,我走了過去,侯某某攔住我可能怕我們倆打起來,對我說:“田某某你干啥?”我對李某某說:“咱倆嘮一嘮。”李某某說:“我憑啥跟你嘮啊?”我把侯某某拽到一邊,李某某先打了我一拳,打在我左臉部,我就踹了他一腳,踹在他腿上,他反過來又踹了我一腳,我趁機掏出兜里揣著的尖刀照他左腹部扎了一刀之后就跑了,我打車回家,半路上我把小刀從窗戶撇了出去。當時就侯某某一個人在現場。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就扎了李某某肚子上面左側一刀,沒扎第二刀。
經對被告人田某某與公訴機關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控辯意見審查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辯稱只扎了李某某一刀,但從傷情鑒定及傷情照片來看,被害人李某某身上的傷口不止一處,被害人李某某、證人侯某某及楊某乙證實李某某的傷口為兩處,李某某被田某某傷害后,即到醫院就診,無其他再被傷害的可能性。結合白城中醫院的診斷書,亦能證實李某某入院時的傷口有兩處,被告人田某某的辯解無其他證據證實,不予采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屬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得到諒解,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因情感糾紛與被害人產生口角,后持刀將被害人扎傷,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犯罪后,已經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五萬元,本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款、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陶立鵑
審 判 員 張恩友
人民陪審員 陳書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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