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97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5-31)
(2016)吉0882刑初9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現(xiàn)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大安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合同詐騙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大檢刑檢刑訴(2016)7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2013年大安市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建設中,被告人高某某為獲取國家農機補貼,找到被告人劉小(已判決)、鄭野(已判決),以劉小的名義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農機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2BMZF-2免耕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3萬元整;以鄭野的名義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農機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2BMZF-2免耕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3萬元整。共計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6萬元。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書證、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某某供認犯罪事實,無辯解、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到案經過。
2、經銷企業(yè)供貨表。
3、大安市補貼機具擔保監(jiān)管責任書。
4、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5、介紹信。
6、被告人身份信息。
(二)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鄭野供述。
2013年我自己買了一臺迪爾324,還給別人頂名買了一臺興野354,一臺整地機和一臺免耕機。整地機和免耕機是高某某直接找我頂名買的,但具體給誰買的就不清楚了。高某某是開農機公司的,他一共給我打了兩次電話跟我說的,讓我?guī)兔斆徺I一臺整地機和一臺免耕機,但找我的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兩次都是高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辦手續(xù),報名的時候是他告訴我報什么型號的,我自己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去報名了,再就是之后高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辦的手續(xù),就是照相和簽字,需不需要其他手續(xù)我就不清楚了。整地機和免耕機是在聯(lián)合道口那,有個大院(農機監(jiān)理站)照的,還有就是在高某某的農機公司旁邊有個院照過。交錢的情況我不清楚,我是一分錢也沒有出,就是涉及到本人簽名的時候,我才去。經銷企業(yè)供貨表上面的簽字都是我本人簽的。自從買完之后,農機局和農機站沒有人檢查過,也沒有其他人到我家檢查過。他們找我頂名購買拖拉機,都沒有給我好處。
2、同案人劉小的供述。
2013年年初的時候,高某某打電話跟我說:“老侄啊,你幫我報名買個免耕機”,我當時就答應了。當時我報名的時候就直接告訴農機站的人我要報一臺免耕機,沒說具體型號,但是當時好像大安一共就一種型號的免耕機。是我自己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去太山鎮(zhèn)農機站找張偉報的名。經銷企業(yè)供貨表上的簽字,看筆體不是我簽的,但是這張表我看過,而且辦理手續(xù)的時候,我也在一張表上簽過字,但是具體是不是這張表,我記不清了。表上購機者確認情況簽字為什么被涂改過我不清楚。買這臺免耕機的錢是誰交的我不知道,交錢的時候我沒在現(xiàn)場,我自己一分錢也沒出。就是高某某給我打電話需要我本人辦理照相和簽字的手續(xù)時我才去,至于免耕機是怎么提走的,我不清楚。是在高某某家商店照的相,好像是照了兩次,照相的時候確定不了是我頂名購買的哪臺農機具,當時我去了就照相,別的也不多問。這臺免耕機現(xiàn)在在哪我不知道,幫他頂名購買之后,我也再沒問過這件事。他沒給過我好處。我給高某某頂名購買完這臺免耕機之后,大安市農機局和太山鎮(zhèn)農機站沒有人來我家檢查過農機具的使用情況,自從買完之后就沒有人再問過我這臺免耕機的情況。
(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2013年時候,當時是有人找我購買免耕機,我看有人要買了,我就找的劉東(劉。綍r和劉東關系就不錯,他當時就同意了,通過劉東又找的鄭野。報名的時候,我告訴劉東讓他和鄭野報名購買免耕機,他們就自己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去報的名,我當時沒跟著去。是我給他們打電話讓他們來辦手續(xù),并且通知實際買免耕機的人把免耕機整回來,照人機合照。鄭野和劉東名下的免耕機賣給誰我真想不起來了,我得腦血栓之后記憶力就不好了。是誰買誰就把錢交給我,交完錢就直接提走農機具。我沒有給鄭野和劉東好處,平時關系就不錯,我沒有告訴他們把機器賣給誰了,就是用他們的名辦個手續(xù)。
本院對被告人高某某與公訴機關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國家損失已挽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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