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117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5-11)
(2016)吉0882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漢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現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詐騙,于2015年12月2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6年1月13日由大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合同詐騙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18日以大檢刑檢刑訴(2016)101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在大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徐某某、鄭明武(另案處理)串聯周永平(另案處理)幫忙找人替域外人員頂名購買享有國家補貼的農機具。周永平便找到周永水、周成明(均另案處理)每人頂名套購兩臺M704-A拖拉機,共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人民幣104,000.00元。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書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104,0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屬自首。
被告人徐某某供認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同。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到案經過。
3、強制措施手續。
4、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
5、補貼機具購置確認書。
6、發票。
7、大政辦發(2013)11號文件。
8、被告人身份信息。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某證言。
周永平購買一輛是484型號的農機具,一輛是554型號的農機具,一輛在我家附近的民意村放著呢,這輛車壞了,一直沒修;另一輛在黑龍江省肇源縣古城村放著呢。這兩輛車今年在黑龍江省干活了,干完活就放在那里了。這兩輛農機具開到黑龍江省得有兩年左右的時間了。這兩輛車是我向周永平租的,每年農忙的時候,我就雇傭一個司機開一輛,我自己開一輛,在黑龍江省干活。我租周永平的這兩輛農機具,去年干活的錢我給周永平了,給過幾次我就記不清了,一共給了2萬余元。
2、證人趙某某證言。
周永平是我親娘舅。好幾年前鄭明武給我打電話說能不能買著農機具,就是翻地的那種,我說買不著,他跟我說用我在大賚鄉的直補就能買到,我說我的不行,我現在還欠信用社貸款呢。鄭明武讓我找周永平,他家是農村的,有直補,買那種車便宜不少錢。然后我就給周永平打電話說:“鄭明武要買翻地的車,得要個三、四臺,問他能不能買著”。周永平當時問了能不能給啥好處?我說:“鄭明武不能讓他白整”。然后我就把周永平的手機號給鄭明武了,之后的事就是他們聯系了,我就不知道了。
(三)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周永平供述。
2013年我聽我們村書記說現在購買農用四輪車有國家補貼,2013年1月份我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報的名,報完名一直到4月份有人通知我讓我去大安市農機局辦理相關手續,然后我就去了大安北一家姓肖的賣農機的看車,看完之后我就相中一臺554和一臺484,等到5月份的時候,賣農機的經銷商給我打電話,讓我拿錢去提車,然后我就去了,提完車以后,農機校的人來經銷商這給我落的籍,辦完手續我直接就把車開到黑龍江省肇源縣向前村小廟屯,給我侄子(周某某)了。在買車之前,我侄子就跟我說了,讓我買車,然后開到黑龍江這邊有很多人租車,這樣能賺點錢,然后我就買了。554那臺車租給了我侄子的小舅子的連襟了,484我侄子自己開著出去打工。554一年給我1.5萬元,租期3年;484第一年給了我1萬元,第二年那個車總壞,給了我6,000.00元,租金每年的年底給我。2013年我買了兩臺農機具,一臺是東方紅554,另外一臺是雷沃484。554、484各享受國家補貼1萬余元。
另供述,2013年5月份左右,鄭明武和我說他在江灣包了400來坰地,種地要使農機具,城里人買沒有國家補貼,就農村有,讓我幫找人頂名買幾臺車,事成了能給我點錢,我就說那我給你看看吧。然后,我找過我們屯子的周永水、周成明,用他們的名幫我外甥趙某某的朋友鄭明武、徐某某買過四臺704型大型農機具,東方紅牌。開始時鄭明武找我,后來的事都是徐某某和我辦的,這四臺車到底是誰買的我不知道。我知道買那種大型農機具國家有補貼,但是一家最多買兩臺,使用兩年后才可以轉賣,也只有本地的農村戶口的人才能享有這些補貼。鄭明武和徐某某都是街里的。我找周永水和周成明時,我就跟他們分別說的我外甥的朋友在江灣包點地,想買幾臺大型農機車,我外甥朋友都是街里的,他們買沒有補貼,想讓他們倆用他們的名頂下,這樣就能享受國家補貼了,到時候也不能讓他們倆白幫忙,周永水和周成明就答應了。后來我找到周永水、周成明后到農機局辦完手續了,鄭明武說他籌錢,后來我們去大安北那看車去,鄭明武就和徐某某去的,鄭明武說徐某某是他朋友,和他一塊包地的,從那次認識后,再以后就是徐某某就和我聯系了,一直到提車那天,也是徐某某領人去,車也是他領人開走的。周永水、周成明每人幫鄭明武、徐某某買了兩臺704。買完車之后,我們三個每人都得了2,000.00元,是徐某某給的。
徐某某把買到的這四臺農機車弄哪去了,我不知道。
2、同案人周永水供述。
我投案,因為兩年前,我用我的名字幫別人買了兩臺享受國家補貼農機具。我們屯子周永平找我的,當時周永平跟我說,讓我用我的名去買兩臺農機具,說是754,買一臺車給我1,000.00元。買一臺車國家給多少補貼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肯定有補貼,國家規定一個人買多少臺,不讓多買,他才找我頂名買的,他們能拿到國家補貼,錢也不是他給我的,周永平也是幫別人買的,他幫的那人我不認識,是個男的,買完之后那男的給了我2,000.00元。我就帶身份證后來簽了幾個字,還在賣農機具那照了個相,再就沒什么手續了。我幫周永平在大安西站那邊買的車,具體哪就找不到了,我們屯子周成明能知道,他和我一起去的,他也是周永平找的幫頂名的,周成明也得了2,000.00元。754就是比四輪車大的大拖拉機車頭,是藍色的,當時我們一共提了六臺車,周永平用自己名買了兩臺,這六臺都是藍色的。多少錢一臺,
我不知道,沒用我花錢,我也沒問。買這種農機具,一臺國家補貼給多少錢,我也不知道。這二臺車在大安周永平家我沒看見過,但是我在黑龍江那邊看見過那兩臺車,周永平也在那,我問他:“干啥呢”?他說:“他車在那干活呢”。我估計那兩臺車里有他股份。
3、同案人周成明供述。
我來投案自首。因為我頂名給別人買農機具的事。2013年開春的時候,周永平找到我,說是讓我給他頂個名,買兩臺四輪車,還說頂名買一臺給我1,000.00元。他說有外地的親屬找他了,買農機具享受不到國家補貼,所以到大安來找人頂名購買農機具,他還說他也替別人頂名買了兩臺,之后他又找我和周永水分別頂名買二臺,一共給別人頂名買六臺農機具。我就答應他了。后來周永平找我去大安市農機局辦理報名手續,當時我簽了字。后來我又跟著他去了大安市老農機校院里,在院里停放著很多農用四輪車,之后就有一個男的帶著我去了一輛農用四輪車旁邊,然后照了一張相,照完相我就走了,農用四輪車怎么處理我就不知道了。事后,周永平給我2,000.00元的好處費。我記得型號好像是704型的,我當時也沒注意。我頂名購買的農機具,花多少錢我不清楚,國家補助多少錢我不知道。周永平領著我和周永水去農機校提的車,在那我簽了字,照了相,之后我就離開了。一共提了六臺車。
4、同案人鄭明武供述。
我和趙某某是朋友關系。好幾年前了,具體記不清了。我通過朋友認識的徐某某,在一起吃飯的時候徐某某跟我說的,說他有個親戚想買臺554種地使,問我有沒有認識農村有直補的人,買554農村有直補的人便宜,一臺車得省不少錢呢。還跟我說不能白給幫忙,能給點好處,能幫買越多臺越好,買的臺數越多給的好處就越多。我跟他說我也不懂,我幫他問問,看整出多些臺吧,然后我就找到了趙某某,他是種地的,他能有農村親戚。我跟趙某某說,我有朋友要幫他親戚買554,想找農村有直補的人頂名買,不能讓人家白幫忙,能給點好處,我問趙某某看能幫忙整出幾臺。趙某某就說我給你問問,然后你自己去聯系吧,他就給聯系的他老舅,他老舅答應了,趙某某把電話號給我了,我直接跟他老舅聯系的。他老舅姓周,我跟老周說我有個朋友想買554,想讓他幫忙找幾個有農村直補的人頂名買,不能白幫忙,買一臺都能給點好處。老周說看看吧,讓我等電話。過了幾天,老周給我打電話,跟我說他找了幾個人了,能整出幾臺,等開完證明的,找的人都在家放水呢,得等幾天。我就給徐某某打電話說讓他等信,這邊我幫他聯系上人了。又過了幾天他又給我打電話,說周一他們拿票子去農機審批,完了才能拿票子去買農機具。到了周一,老周給我打電話讓我們去農機監理那等著,就是在農行附近那,我就自己去找他們了,當時老周領著一個人去的,那人我不認識,在農機那辦了手續,我記得是辦了三臺的手續,辦完手續票子也沒給我,他們自己拿著了。他們拿手續走了,說是去賣四輪車那去,我沒去我回家了。我回去跟徐某某聯系,跟他說人家那邊手續都辦完了,讓他來買車,徐某某把他親戚號給我了,讓我跟他親戚聯系,我又跟他親戚打電話,一直沒聯系上,再打徐某某電話也聯系不上,一直拖了半個多月,這期間老周也一個勁兒催我,我說我也聯系不上,等著吧。后來徐某某主動找我了,他和他親戚一起來的,我又給聯系的老周,我們在大安北那邊姓肖的賣農機的地方碰的面,老周早就把買農機的手續扔這個賣農機這了,徐某某還問老周票子扔這干啥啊?徐某某他們想在這買農機,賣農機的老板姓肖的男的說票子過期了,只有一臺沒過期。徐某某認識他,開始說要把票子拿走去南邊山灣兒那邊賣農機的買去,說他親戚在那邊都交完20萬元定金了,姓肖的老板說在哪買還不一樣?讓徐某某在他這買,徐某某沒同意,就拿了那張沒過期的票子和我們幾個一起去的山灣兒那賣農機的,就是在前陽家道口斜對個,路東,一個舊樓的院里。在那我就在呆了一會,那會功夫徐某某提了一臺554,然后我著忙有事就走了,他們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購買農機的錢是一個叫小偉的付的,他交定錢20萬元的事我知道,在徐某某找我讓我聯系幫買農機車的時候,我跟他說我找了人,你們再不買,別騙人家,就這么的他和他親戚領我去山灣這家賣農機的那,小偉當我面交給賣農機的人20萬現金的定錢。老周一共給幫忙找幾個人頂名我不知道,他沒和我說。事后徐某某給我打電話了,說讓我去,給我兩個錢,也沒說多少,我說不要了,讓他把周舅他們整好就行了。徐某某找我讓我幫找農村有直補的人買車時,他跟我說農村戶口的人,有直補的人就行,有直補的人買車便宜。徐某某當時沒有跟我說要我找的人是得能享受國家農機補貼的人,就是讓我聯系農村有直補的,還得是不欠什么稅錢、貸款啥的人。我不知道什么樣的人能享有國家農機補貼,城市戶口的人不能享受國家農機補貼,外來的就不知道了。老周他們事后得沒得到什么好處了,我就不知道了,一開始說給好處了,給沒給給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四)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2013年,小偉想找人頂名購買幾臺享受直補的農用車,鄭明武說他農村有親屬,小偉讓我和鄭明武跑這個事,并承諾不能讓我們白跑這件事。鄭明武聯系他舅舅周永平,并說自己出去干活,讓我跟周永平聯系,我找他之前,他己經找人買了2臺車,周永平又幫我找人頂名買了2臺車,小偉給我2000元,我把錢給了周永平找的另一個姓周的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受其為社區矯正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己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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