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111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5-9)
(2016)吉0882刑初11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鎮賚縣人,現住吉林省鎮賚縣。因涉嫌信用卡詐騙,于2016年3月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檢刑訴(2016)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奚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奚某某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辦理長城環球通信用卡一張,在2015年4月間,被告人奚某某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用此信用卡透支人民幣11,996.11元,經銀行多次催繳,拒不還款。案發后,錢款全部返還給銀行。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以及書證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奚某某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奚某某供認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同。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報案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手續、破案經過。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細。”
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提供的催款記錄。
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出具的收款憑據。
5、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提供的以奚某某名義辦理信用卡的檔案。
6、被告人身份信息。
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我在中國銀行負責催收工作,奚某某用信用卡在我行透支了1.19萬元,我們電話催收有20多次,接通奚某某有三四次吧,他答應還款但一直未還。我和王妍去他單位有3次,都說沒這個人。
8、被告人奚某某供述:2013年3月,我在中國銀行大安支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14年4月份開始使用,我透支了1.2萬元,我沒有還款能力,銀行多次找我還款我都沒去。
本院認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退還了全部透支款,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奚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適用非監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奚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己繳納17,000.00元,余款3,000.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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