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110號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882刑初11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肇源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黑龍江省肇源縣。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檢刑訴字(2016)第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甲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郭煥奎(已判刑)在自己不購買農機具的情況下,替被告人郭某甲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東方紅MF554拖拉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額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證人郭某乙、馮某某、張某某、付某某證言,同案人郭煥奎供述,書證等。
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屬自首。
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事實供認,無辯解、辯護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郭煥奎(已判刑)在自己不購買農機具的情況下,替被告人郭某甲采取虛報購置國家補貼農機具的手段,套購東方紅MF554拖拉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額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所得贓款已被追繳。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郭某甲到案過程。
(2)大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3年大安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及全程農機化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補貼農機具種類、標準、重點、對象、操作程序等。
(3)供貨表、發貨票、擔保監管責任書等。證明被告人套購農機具相關手續。
(4)戶口信息。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乙證實,我家在2013年春天購買過農機具,不是我名,是用我二大伯郭煥奎的名買的,因為不是大安的戶口買不了車。我買雷沃554拖拉機是我拿的4.85萬元在大安市提的車。當時還有我的一個大爺家的一個哥叫郭某甲他也用郭煥奎買了一臺東方紅554拖拉機。
(2)證人馮某某證實,郭煥奎是我們村的村主任。在2013年的時候,郭煥奎在我們村報名購買了兩臺拖拉機。是不是他本人購買的,我不清楚,當時就是他報的名。具體什么型號,我記不清了。
(3)證人張某某證實,我是1989年至今一直在太山鎮財政所上班。2013年七八月份的時候,太山鎮財政所所長盧貴彬通知我,讓我和農機站站長張偉一起去大安市農機校驗收購買的農機,但是具體驗收什么情況我也不清楚,我們到了農機校,農機局的人拿出一沓表,上面好像是什么《大安市補貼機具擔保監管責任書》,具體什么內容我也記不清了。張偉說讓我們在上面簽字,我看見上面財政局和農機局還有張偉簽完字了,我也在上面簽的字。2013年,我給郭煥奎的《大安市補貼機具擔保監管責任書》上面簽字了。2013年,郭煥奎給郭某甲、郭某乙頂名購買農機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郭煥奎當時購買的農機具現在在哪。
(4)證人付某某證實,2013年七八月份的時候,我們村的村長郭煥奎找到我,說他要買兩臺享受國家補貼的農機具,需要找一個人給他擔保,屬于正常的程序。我就答應了。之后我就和郭煥奎去大安市農機校簽了一份文書,應該就是那份擔保監管責任書。2013年,郭煥奎給郭某甲、郭某乙頂名購買農機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郭煥奎當時購買的農機具現在在哪。
(三)同案人供述。
同案人郭煥奎供述,2013年春季,郭某甲開車到我家找的我,跟我說他們屯子在大安市買了不少拖拉機,在這邊買便宜,但是他不是大安市的戶口報不了名,讓我幫忙頂個名,他買了一臺554拖拉機,我就同意了,他在大安買了554拖拉機,過了一段時間郭某乙和他爸郭煥才來找我,說也想在大安買臺554拖拉機車,回去種地用,我就幫他頂名買了一臺,一共買了兩臺554拖拉機。因為大安市的戶口才能享受大安的直補,他們都不符合條件不能報名,我符合條件,所以讓我給報名。我直接跟我們大隊書記馮某某說,我要報名買兩臺車,他就給我報上去了。后來郭某甲通知我什么時候去辦手續,我就跟著去辦手續,我一共去了兩次,一次是農機公司的人機掃描照片制作購買農機具的那張表,還有一次就是去大安市農機監理站給車落籍的時候,我去照過一次人機合照。我替他們報完名之后,就沒再管過,就是辦理手續,需要我本人到場的情況下,他們通知我,我才去。向我出示“經銷企業供貨表:確認書編號×××,機具型號M554-B,補貼金額20000元;確認書編號×××,機具型號MF554,補貼金額2萬元,是我簽的字。購買這兩臺拖拉機的錢是郭某甲、郭某乙他們自己出的錢。在交錢的時候就已經把拖拉機提走了,給車落籍的時候,郭某甲和郭某乙又把車開回來的,落完籍就又把車開走了。現在這兩臺車還在郭某甲和郭某乙手里,用著呢。他們找我頂名購買農機具,什么都沒給我,就因為是親戚我就給他們頂名了。購買完農機具后,我沒有使用過,自從他們買完之后,我就沒再問過這件事。這兩年沒有人到我家檢查拖拉機的使用情況,政府沒有人管這事,就是報名的時候去農機站,之后沒有人再提過這事。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我來投案。2013年1月份左右,我聽我們屯的人說大安市這邊農民買農機具享受國家補貼,買車比在當地市場便宜。我就來到大安市太山鎮幸福村找到我叔叔郭煥奎,郭煥奎當時是幸福村的村長。我當時就跟郭煥奎說了我想買一臺554拖拉機種地用,看看能不能在大安市這邊買到直補車。郭煥奎當時就同意了,讓我聽信。過了幾天,郭煥奎就給我打電話說已經報上名了,能買的時候給我打電話。4月初的時候,郭煥奎給我打電話讓我來大安市提車,我就帶了4萬元來到大安市。郭煥奎領著我去了一個買車的地方,具體的位置我記不清了。到了之后,賣車的人告訴我有東方紅554拖拉機和雷沃554拖拉機,問我要哪種。我當時看中了東方紅牌的,賣車的人告訴我是5.6萬元,我就到大安市一個信用社取了2萬元,把錢交給賣車的人之后,我就把車開回我家里了。過了一個月左右,郭煥奎給我打電話,讓我來辦手續、落籍,我又來大安跟郭煥奎去辦的手續,具體在哪辦的我記不清了。我是后來享受2萬元的國家補貼。這臺東方紅554拖拉機我一直在使用,我沒給郭煥奎好處,他還給我堂弟郭某乙頂名買車了。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事實無異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成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2萬元,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單處罰金2,00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守航
審判員 夏艷娣
審判員 張桂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春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