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刑初100號
——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法院(2016-7-21)
(2016)吉0821刑初10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男,漢族,農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女,漢族,農民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鎮賚縣人,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16]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人高某、趙某某以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給其造成傷害及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的被害人系被告人張某某的妻子,高某、趙某某既不是本案的被害人,也不是被害人的近親屬,其二人無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二人不屬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體不適格,高某、趙某某可對被告人張某某另行提起民事告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高某、趙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上訴于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乃軍
審 判 員 周慶林
代理審判員 王 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唐秋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