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刑初67號
——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法院(2016-4-27)
(2016)吉0821刑初6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鎮賚縣人,農民。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一,男,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鎮賚縣人,農民。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昝某,男,漢族,文盲,吉林省鎮賚縣人,農民。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蓋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鎮賚縣人,農民。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鎮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慶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昝某、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蓋某某及李志民(涉嫌故意殺人另案處理)于2014年8月,經劉某某(已在原案中追加起訴)聯系,讓二人頂名為一黑龍江省人購買農機直補車玉米收獲機二臺,劉某某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178400元,蓋某某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94000元,李志民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84400元。劉某某得好處費2000元,李志民、蓋某某各得好處費1000元。
被告人昝某于2015年9月申報農機直補車玉米收割機一臺,通過劉某某倒賣給他人,二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70500元。昝某得好處費2000元。
2015年8、9月間,劉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讓李某某找人頂名購買農機直補車,李某某又找到李某一,二人頂名購買谷物收割機二臺,由劉某某倒賣給他人。劉某某、李某某詐騙金額57200元,李某一詐騙金額28600元。劉某某得好處費2000元,李某某、李某一各得好處費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頂名為他人購買玉米收割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70500元。李某某得好處費2000元。
被告人李某一于2015年9月頂名為他人購買玉米收割機一臺,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70500元。李某一得好處費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詐騙金額127700元,被告人李某一詐騙金額99100元,被告人蓋某某詐騙金額為94000元,被告人昝某詐騙金額為70500元。被告人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到鎮賚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物證、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共同騙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其行為構某合同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并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之間量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李某一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之間量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昝某、蓋某某單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內容基本一致。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常住人口數據查詢。
此證據證明:劉某某、李某一、李某某、蓋某某、昝某基本身份情況。
loz2loz購置補貼農機檔案。
此證據證明:李志民、李某一、李某某、昝某、蓋某某在農機局購置玉米收獲機相關手續。
loz3loz證明。
此證據證明:李志民、李某一、李某某、昝某、蓋某某農機補貼款已發放完畢。
loz4loz說明。
此證據證明:黑龍江省張姓男子,李某某、李某一頂名為他人購買農機直補車的他人均未查到。
loz5loz銀行存取款記錄。
此證據證明:農機直補款轉到李志民、李某一、李某某、昝某、蓋某某賬戶后,均已支取完畢。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某證言。
此證據證明:劉某某找李志民、蓋某某、李某某、李某一頂名為黑龍江省張姓男子購買四臺農機直補車,劉某某得好處費4000元,李志民、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各得好處費1000元。
loz2loz證人劉某某證言。
此證據證明:昝某找劉某某賣一臺農機直補車,昝某是否得好處費不清楚。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
此證據證明:劉某某找李某某并讓李某某找人頂名購買農機直補車,李某某又找到李某一,二人頂名購買二臺農機直補車,騙取國家補貼57200元,李某某、李某一各得好處費1000元,李某某又自己頂名為他人購買一臺農機直補車,騙取國家補貼款70500元,李某某得好處費2000元。
(2)被告人蓋某某供述與辯解。
此證據證明:劉某某找蓋某某頂名為他人購買一臺農機直補車,騙取國家農機補貼款人民幣94000元,蓋某某得好處費1000元。
(3)被告人李某一供述與辯解。
此證據證明:李某某找李某一頂名為劉某某頂名購買一臺農機直補車,同時自己頂名為他人購買一臺農機直補車,共得好處費2000元。
(4)被告人昝某供述與辯解。
此證據證明:昝某通過劉某某聯系將購買補貼農機手續賣給他人,得好處費2000元。
對于以上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控方證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均無異議。本院審查后認為上述控方證據來源及形式合法,證據內容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可證明性,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騙取國家農機補貼資金,其中李某某屬數額巨大,李某一、蓋某某、昝某屬數額較大,四名被告人行為已構某合同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一、蓋某某、昝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當,本案不宜區分主從。鑒于被告人蓋某某系自首,應從輕處罰;李某某、李某一、昝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一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被告人昝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四、被告人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逾期不繳納,依法強制繳納。)
五、對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李某一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昝某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蓋某某違法所得贓款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丁乃軍
審 判 員 周慶林
代理審判員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唐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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